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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6.经包括一个或多个成员在内的任何实体同意后,理事会可指定和担保该实体接受为已核准的项目筹资的贷款,并承担有关的全部义务,但本组织应有权监督资源的使用,检查如此筹资的项目的执行情况。但本组织不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所作的保证负责。
  7.任何成员不因其具有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对另一成员或实体因项目引起的借贷责任负责。
  8.如果有人向本组织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愿款项,理事会可以接受此种资金。这种款项可用于项目前的活动,也可用于核准的项目。
  9.执行主任应依照理事会决定的条件,努力为理事会核准的项目寻求充足而有保证的资金。
  10.特别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前活动。
  11.对特定的核准项目的捐款,除非理事会同捐款者协议后另作决定,否则只能用于原来计划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之后,本组织应将剩余的资金,按照每个捐款者在原来对此项目的总捐款额中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归还每个捐款者,除非该捐款人另有协议。
  12.理事会可视情况对特别帐户的筹资问题进行审查。

第七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本组织应按照设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协定规定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的设施,适用时包括与之达成可相互接受的协定。

第八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
  1.为实现第一条所规定的目标,理事会应根据第14条第1款规定,不断地认明并作出安排拟订和执行可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在内的研究和发展、拓展市场和降低成本方面的项目,以及理事会核准的其他有关项目,并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效果,不断地予以检查、监督和评价。
  2.执行主任应向项目委员会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项目提出建议。这些建议至少应在项目委员会审议之前两个月散发给所有成员。委员会应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决定进行哪些项目前活动。执行主任应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安排这些项目前活动。
  3.执行主任应将项目前活动的结果,包括详细的概算、可能的利益、项目期、地点和可能的执行机构等资料,提交给项目委员会,并至少应在委员会开会审议之前两个月,散发给所有成员。
  4.项目委员会应审议这些项目前活动结果,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这些项目的建议。
  5.理事会应审议这些建议,通过特别表决,根据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拟议的筹资项目。
  6.理事会应决定这些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
  7.理事会核准在一成员领土上执行某一项目之前,应先取得该成员的认可。
  8.理事会可通过特别表决,终止它对任何项目的赞助。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与发展
  研究与发展项目,除其他外,应旨在:
  (a)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纤维质量;
  (b)改善现有产品和新产品的制造工序;
  (c)寻找新的最终用途和改进现有产品;
  (d)鼓励更多地和进一步加工黄麻和黄麻制品。
  第二十六条 拓展市场
  拓展市场项目,除其他外,应旨在保持和扩大现有产品的市场并为新产品寻找市场。
  第二十七条 降低成本
  有关降低成本的项目,其目的除其他外,应尽可能是改进同农业生产率和纤维质量有关的生产工序和技术,改进同黄麻制造业的劳力、原料和资本费用有关的生产工序和技术,发展和保持黄麻业目前所能得到的关于最有效的工序和技术的资料,供各成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核准项目的标准
  理事会核准项目应根据下列标准:
  (a)这些项目在目前或将来都应具有对一个以上成员--其中至少需要一个出口成员--有利的潜力,同时也应对整个黄麻经济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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