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个帐户:
(a)行政帐户;
(b)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应负责管理这些帐户,且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作出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缴付方式
1.向行政帐户缴付分摊额应是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别帐户缴付资金分摊额应是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3.理事会也可决定接受对特别帐户的其他形式的捐助,包括通过科学和技术设备或人力的形式,以满足已核准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条 审计和发表帐目
1.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计帐目。
2.经独立审计的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报表,应在每一黄麻年度终了后尽早送交各成员,但不迟于黄麻年度终了后6个月,并由理事会酌情在下一届会议审议核准。其后,经审计的帐目的接要和资产负债表应予发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帐户
1.本协定所需行政费用应记入行政帐户,并以各成员按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或体制程序缴纳的根据本条第3、4、5款评定的年度分摊额支付。
2.参加理事会、项目委员会以及参加第三条第2款所指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有关成员承担。如成员要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要求该成员支付此类服务的费用。
3.理事会应在每一财务年度的下半年核定本组织下一财务年度的行政预算,评定每一成员对该预算的分摊额。
4.每一成员对每一财务年度行政预算的分摊额,应同该财务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表决票总数中拥有的票数成比例。为评定分摊额,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数时,不应考虑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
5.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的首次分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该财务年度所余时间加以评定,但为其他成员评定的该财务年度分摊额不应因此而改变。
6.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第1日缴付。在财务年度中间加入本组织的成员,其分摊额应于它们成为成员之日缴付。
7.如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分摊额之日起4个月后仍未缴清其行政预算分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在此要求提出两个月后,如该成员仍未款缴付其分摊额,应要求该成员陈述其不能缴付的理由。在应缴付分摊额之日起7个月后,如该成员仍未缴付其分摊额,除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外,该成员的表决权应被中止并对其迟缴的分摊额按东道国中央银行利率课以利息,直到缴清时为止。
8.根据本条第7款规定被中止其权利的成员,仍有责任缴付其分摊额。
9.任何一年的行政预算结余都应按原先评定的同一比例记为成员政府存款,据以折减下一年之分摊额。
第二十二条 特别帐户
1.特别帐户应设立两个分帐户:
(a)项目前分帐户;
(b)项目分帐户。
2.项目前分帐户下的一切开支在项目随后获得批准并得到资金后,应由项目分帐户偿还。理事会如果在本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未能为项目前分帐户筹到任何资金,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3.有关具体确定项目的全部收入应存入特别帐户内。这类项目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均在特别帐户下支付。
4.特别帐户的可能资金来源是:
(a)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
(b)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
(c)自愿捐款。
5.如果一个或多个成员对某项贷款自愿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理事会通过特别表决,酌情确定为利用该项贷款筹资的项目作保的条件。本组织对此种贷款不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