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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6)“本组织”指第3条提及的国际黄麻组织;
  (7)“理事会”指根据第6条建立的国际黄麻理事会;
  (8)“特别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2/3、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2/3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但这些票数必须由过半数的出席和投票的出口成员和至少4个出席和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投出;
  (9)“简单分配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所需的出口成员票数必须由过半数的出席和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投出;
  (10)“财政年度”指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11)“黄麻年度”指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12)“东道国政府”指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的政府;
  (13)“黄麻出口品”或者“黄麻制品出口品”指离开任一成员的海关辖区的黄麻或黄麻制品;“黄麻进口品”或者“黄麻制品进口品”指进入任一成员的海关辖区的黄麻或黄麻制品。在这两项定义中,如一成员拥有一个以上的海关辖区,其海关辖区应视为指该成员各海关辖区的总和;
  (14)“可自由使用货币”指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以及由一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为事实上广泛用于偿付国际交易并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进行买卖的任何其他货币。

第三章 组织与行政

  第三条 国际黄麻组织的总部、结构和延续
  1.根据《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设立的国际黄麻组织将继续存在,以实施本协定的条款并监督本协定的执行。
  2.本组织通过国际黄麻理事会和项目委员会两个常设机构,以及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行使职责。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为某一特定目的设立具有特定职权范围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3.本组织的总部设在孟加拉国达卡。
  4.本组织总部在任何时候都应设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本组织的成员
  1.本组织成员分为两类,即:
  (a)出口成员;
  (b)进口成员。
  2.成员可按照理事会订定的条件改变其成员类别。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中任何地方提到的“政府”,均应解释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任何对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谈判、缔结和实施负有责任的其他政府间组织。因此,就上述政府间组织而论,本协定中任何地方提到的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暂时适用的通知、或加入,均应解释为包括这种政府间组织的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暂时适用的通知、或加入。
  2.就这种政府间组织的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其表决票数等于按照第十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享有行使其单个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黄麻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黄麻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国际黄麻理事会,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2.每一成员在理事会内有1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会议。
  3.代表缺席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副代表有权代行代表的职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应履行或安排履行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并符合本协定条款的规章条例,包括理事会本身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这些财务条例和细则除其他外,应适用于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下款项的收支。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可规定一项理事会可不经开会而就特定问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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