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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a)罪行系针对位于其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或罪行发生于该固定平台上;或
  (b)罪行由其国民所犯。
  2.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亦可以对任何此种罪行确定管辖权:
  (a)罪行系由惯常居所在其国内的无国籍人所犯;或
  (b)在案发过程中,其国民被扣押、威胁、伤害或杀害;或
  (c)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3.任何缔约国,在确定了第2款所述的管辖权后,应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以下称秘书长)。如该缔约国以后撤消该管辖权,也应通知秘书长。
  4.如被指称的罪犯出现在某缔约国领土内,而该缔约国又不将他引渡给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了管辖权的任何国家,该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二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5.本议定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所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有关大陆架固定平台的国际法规则。
  第五条 
  1.本议定书于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并自1988年3月14日至1989年3月9日在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称本组织)总部向任何已签署了公约的国家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各国可按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的约束:
  (a)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1份相应的文件。
  4.只有对该公约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的国家或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可以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六条
  1.本议定书在3个国家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已交存了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之日后90天生效。但本议定书不得在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2.对于在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足后交存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交存之日后90天生效。
  第七条
  1.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起1年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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