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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注*:该议定书1988年3月10日订于罗马,1992年3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88年10月25日签署,本议定书于1992年3月1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
  认识到制订该公约的理由同样也适用于大陆架固定平台,
  考虑到该公约的规定,
  确认本议定书未规定的事项仍应按照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处理,
  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的第五条和第七条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必要的修改后应同样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的大陆架固定平台上或针对大陆架固定平台所犯的罪行。
  2.在按照第1款本议定书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果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固定平台位于其内水或领海内的国家以外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被发现,本议定书仍然适用。
  3.就本议定书而言,“固定平台”系指用于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或用于其它经济目的的永久依附于海床的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
  1.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从事下列活动,则构成犯罪:
  (a)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它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固定平台;或
  (b)对固定平台上的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固定平台的安全;或
  (c)毁坏固定平台或对固定平台造成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损坏;或
  (d)以任何手段将可能毁坏固定平台或危及其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固定平台上;或
  (e)因从事(a)项至(d)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2.任何人如从事下列活动,亦构成犯罪:
  (a)从事第1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未遂;或
  (b)唆使任何人从事任何该类罪行或是从事该类罪行者的同谋;或
  (c)无论国内法对威胁是否规定了条件,以从事第1款(b)项和(c)项所述的任何罪行相威胁,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该固定平台的安全。
  第三条
  1.在下列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二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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