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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发展法学院协定

  E、董事会还应当:
  Ⅰ、按照本协定制订学院的管理规则;
  Ⅱ、任命院长和对外审计师;
  Ⅲ、批准学院的政策、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Ⅳ、为执行本协定授予董事会的权力而采取的其他所有必要的行为。
  3.院长和工作人员
  A、学院由董事会任命1名院长负责行政管理。院长任期5年,届满更换。
  B、根据董事会制订的人事政策,为了履行学院的职责,院长可以任命专业的和一般的工作人员。
  C、根据本协定和董事会的决定,院长在学院的经营管理方面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合作关系
  学院可以与其他机构或与某些项目建立合作关系,并可以采取兼职或借用的方式接受人员。
  第八条 权利、特权和豁免权
  学院及其人员在学院总部所在国享受的权利、特权、豁免权在总部协议中规定,其他国家可以给予类似的权利、特权和豁免权以支持学院在这些国家的活动。
  第九条 对外审计
  对学院经营活动的全部财务审计由董事会选定的独立的国际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结果应报送董事会和大会。
  第十条 修改
  本协定经大会全体成员3/4多数票同意后可以修改,但修改协定的通知连同协定修改全文至少应在确定的表决修改提议日期的前8个星期送达大会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解散
  1、如果大会全体成员的4/5多数确定学院不再需要或者不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学院可以解散。
  2、如果解散,在清偿一切法律债务之后,学院的剩余资产由大会和董事会协商决定转给与学院宗旨相同的其他机构。
  第十二条 终止
  协定的任何一方,根据书面通知可以终止参加本协定,并撤回它在大会的成员地位。本协定在保管机关接到终止通知3个月后,对该方失效。
  第十三条 签署、核准、接受、批准和加入
  本协定向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开放签字,也可由国家授权的全国公共发展组织代为签字。协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持续两年开放签字,除非文件保管机关在期满之前延长期限。在此期限之后,有资格按照本条款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需经过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后方可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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