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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发展法学院协定

  6.为实现学院宗旨所必需采取的其他合法行为。
  第四条 总部
  1.学院的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除非大会决定把总部改设在其他地点。
  2.为保证学院各项计划的实施,学院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办事处。
  第五条 资金
  1.学院应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获得资金:自愿捐赠,课程和研讨会学费,培训班和技术援助费用,出版和其他服务收入以及从信托财产、捐款和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
  2.除自愿捐献外,不要求协定各方为学院提供任何财政支持;协定各方,不论是个别的还是集体的,都不对学院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
  3.为了保证学院能够履行义务,学院应作出使总部所在国政府满意的安排。
  第六条 组织
  学院的组织由协定各方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董事会、1名院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1.大会
  A、协定各方任命1名代表作为大会成员;
  B、大会在董事会的邀请或1/3的大会成员的提议下召开,并采用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C、大会应经常监督学院的活动。大会还应任命第1届董事会,并核准此后每届董事会的任命以及学院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D、根据前款规定,需要由大会核准的董事会决定在学院将决定通知大会成员后的第90天即视为核准,除非在这天之前,大会的多数成员把他们对决定的反对意见通知学院。通知应以最快的通讯手段发出,如果是成员国,则通过外交途径发出。
  2.董事会
  A、学院将在董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的成员不少于10人,不多于16人。其中,1名董事来自学院总部所在国,作为常驻代表;董事长须是前政府官员;其他董事根据其从事的法律或发展的专业工作成就选出,他们只能以个人身份为学院服务,而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
  B、在大会任命第一届董事会后,如出现空缺,由董事会任命新的董事补缺。
  C、除董事长和常驻代表外,每个在第1届董事会成立后被任命的董事,应在他或她书面接受任职邀请后为董事会服务,直到第3届董事会年会结束时为止。第1届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期限应错开安排,以便董事会人员过渡交接。
  D、为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上,董事会应任命1名董事长、1名或若干名副董事长以及一个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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