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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3.(a)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咨询小组由下列五人组成:
  (1)两人由出口成员提名,其中一人对于争议所涉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另一人则具有法律资望和经验;
  (2)两人由进口成员提名,资格同上;
  (3)主席1人,由根据本项(1)、(2)两目任命的4人一致同意推选,若4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理事会主席选派。
  (b)成员及非成员的国民均应有资格担任咨询小组成员。
  (c)咨询小组人员应以个人身分参加工作,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d)咨询小组的费用应由本组织支付。
  4.咨询小组的意见及其理由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审议了一切有关资料后,应以特别表决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十五章 最后条款

  第57条 签字
  本协定自1995年4月3日起至1995年12月28日止,在联合国总部对应邀参加1994年联合国天然胶会议的政府开放签字。
  第58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59条 批准、接受和同意
  1.本协定应由各签字政府按照其宪法或体制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同意。
  2.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至迟应在1997年1月1日以前交存保管人。对于未能在该日期交存文书的签字政府,理事会可延长其交存文书期限。
  3.每一个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的政府应在交存文书时声明其为出口成员或进口成员。
  第60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1.有意批准、接受或同意本协定的签字政府,或理事会已为其规定加入条件、但尚未能交存文书的政府,可随时通知保管人,表示它将在本协定根据第61条生效时,或如果本协定已经生效,在某一确定的日期,暂时适用本协定的所有规定。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一个政府可在其暂时适用通知中声明,它只在其宪法和/或立法程序及其国内法律和规章范围内适用本协定。但该政府仍须履行其对本协定的一切财政义务。以此方式发出通知的政府,其暂时成员资格自本协定暂时生效之时起,不得超过12个月,除非理事会根据第59条第2款另作决定。
  第61条 生效
  1.本协定应于1995年12月29日或其后任何一日确定生效,若届时已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净出口额至少80%的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净进口额至少80%的政府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或对本协定承担全部财务义务。
  2.本协定应于1995年12月29日或在1997年1月1日前任何一日暂时生效,若届时已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净出口额至少75%的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净进口额至少75%的政府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根据第60条第1款通知保管人它们暂时适用本协定并承担本协定的全部财务义务。本协定暂时有效期限最多12个月,除非根据本条第1款确定生效,或理事会按照本条第4款另作决定。
  3.若本协定在1997年1月1日前不能根据本条第2款暂时生效,联合国秘书长应尽早在该日后他认为可行的时候,邀请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或已通知他们暂时适用本协定的政府召开会议,以期建议各该政府是否应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它们彼此间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若该会议未能作出决定,联合国秘书长可再行召开他认为适当的其他会议。
  4.若根据本条第2款暂时生效后12个日历月内尚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确定生效条件,理事会至迟应在上述12个月期限终了前一个月内审议本协定的前途,并在本条第1款的限制下以特别表决决定:
  (a)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协定当时所有成员彼此间确定生效;
  (b)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协定当时所有成员彼此间再暂时生效一年;
  (c)重新谈判本协定。
  若理事会未能作出决定,本协定应在12个月届满后终止。理事会应将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人。
  5.对于本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本协定自交存之日起对该政府生效。
  6.本组织执行主任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早召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
  第62条 加入
  1.本协定应对任何国家政府开放加入。加入应受理事会所制订各项条件的限制,这些条件应包括交存加入书的时限、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和财务义务等事项。但对于未能在加入条件所规定的时限内交存加入书的政府,理事会可延长交存加入书期限。
  2.加入以向保管人交存加入书作准。加入书应说明该国政府接受理事会所制订的一切条件。
  第63条 修正案
  1.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向成员建议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2.理事会应规定一个日期,成员应在该日期之前通知保管人它们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经代表至少三分之二出口成员、拥有出口成员总票数至少85%、以及代表至少三分之二进口成员、拥有进口成员总票数至少85%的成员将接受通知送交保管人后90日,即应生效。
  4.保管人通知理事会修正案已满足生效的条件后,成员可不受本条第2款关于理事会规定日期的限制、仍通知保管人它们接受修正案,但该项通知须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发出。
  5.任何在修正案生效日之前未提出通知接受修正案的成员,自生效日起即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除非该成员向理事会证明,其无法及时提出接受通知是由于难以完成宪法或体制的程序,并经理事会决定延长该成员接受修正案的期限。该成员在提出通知接受修正案之前不受修正案的约束。
  6.若理事会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已到,而修正案尚未满足生效所需的条件即视为撤回。
  第64条 退出
  1.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后随时向保管人提出退出通知,退出本协定。该成员应同时将它所采取的行动通知理事会。
  2.在保管人收到通知后一年,该成员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65条 除名
  理事会如断定任何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并断定这种违约行为重大地危害本协定的实施,可以特别表决将该成员从本协定除名。理事会应立即将此事通知保管人。理事会作出决定后一年,该成员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66条 清算退出或除名的成员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员的账目
  1.按照本条规定,理事会应决定如何同因下列理由而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清算账目:
  (a)依据第63条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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