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理事会在考虑了第28条第2和第3款之后,认为净现金分摊额超出其后四个月内支持缓冲储存经营所需的资金额,理事会应将净现金分摊额中超出首次分摊额之数退还,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不予退还或退还较少的金额。成员所占退还金额的份额,应与它们的净现金分摊额减去未缴付的拖欠额违约利息之差数成比例。拖欠分摊额的成员,其应偿数额应按照退还金额在净现金分摊额中所占比例予以减少。
3.应成员的要求,应退还该成员的款项可存留在缓冲储存账户内。若成员要求将其退款存留在缓冲储存账户内,该款可以贷记在根据第28条催收的任何额外分摊款项下。应成员的要求存留在缓冲储存账户内的款项应按缓冲储存账户资金平均利率计算利息,计利期限自该款项原应退还该成员最后一日起直至实际退还的前一日止。
4.执行主任应将按照本条第1和第2款进行调整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付款或退款立即通知成员。这种款项应在执行主任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付或退还。
5.若缓冲储存账户的现金数额超出成员的净现金分摊总额之值,超出之数应在本协定终止时分给各成员。
第39条 缓冲储存与汇率变动
1.若马来西亚元/新加坡元同主要天然胶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货币间的汇率发生变动,以致缓冲储存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执行主任应根据第36条、或成员可根据第13条,要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确认或撤消执行主任根据第36条业已采取的措施,并可以特别表决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根据第31条第1和第7款的第一句中的原则修订价格幅度。
2.为了保证及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一项确定这些货币平价显著变动的程序。
3.若马来西亚元和新加坡元的汇率不相等,以致缓冲储存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审查情况,并可考虑只采用一种货币。
第40条 缓冲储存账户的清理程序
1.本协定终止时,缓冲储存经理应按照本条规定,估计清理缓冲储存账户的资产或将其转移到一项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下的总费用,并留出支付这项费用的金额,存于另一账户。若缓冲储存账户中所剩的余额不敷这一笔支出,缓冲储存经理应从缓冲储存中卖出足够数量的天然胶,以补足所需的金额。
2.每一成员在缓冲储存账户中所占份额应按下列办法计算:
(a)缓冲储存的价值为缓冲储存中每一品种/等级天然胶的总数的价值,按本协定终止之日前30个市场交易日期间各品种/等级在第32条所指的市场的最低市价折算;
(b)缓冲储存账户的价值为缓冲储存价值加上缓冲储存账户在本协定终止之日的现金资产减去根据本条第1款留出的金额;
(c)每一成员的净现金分摊额为该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缴付的分摊额的总和减去根据第38条退还的全部款项;根据第37条第3款为拖欠所付的违约利息不应充为缓冲储存的分摊款;
(d)若缓冲储存账户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净现金分摊总额,这种盈余应按每一成员在本协定中所占的时间加权净分摊额的比例,由各成员分享。在计算依时间加权的净分摊额份额时应扣除成员的拖欠期间。任何亏损应按每一成员在作为成员期间所拥有表决票平均数的比例由成员分担。在评定每一成员所分担亏损份额时,应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数,而不计及任何成员表决权被中止或因而重行分配表决票的情况;
(e)每一成员在缓冲储存账户中所占的份额为其净现金分摊额减去或加上其应分担或分享的缓冲储存账户亏损或盈余部分,再减去该成员拖欠的未偿利息。
3.若本协定即将为一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取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程序,以确保按新协定的规定,将有意加入新协定各成员在缓冲储存账户中所占的份额,有效地转移到新协定。不愿加入新协定的任何成员,其所占份额的支付款应:
(a)在三个月内由缓冲储存账户中的现款归还,按该成员对缓冲储存账户的净现金分摊总额所占的百分比计算;
(b)由处理缓冲储存所得的净收入归还,处理办法或是有条不紊地出售,或是以现时市价转移到新协定下,但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增加本款(a)项规定的付款。
4.若本协定终止,不为一项订有缓冲储存的新国际天然胶协定所取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程序,以便在第67条第6款规定的最大期限内,有条不紊地处理缓冲储存,但要遵守下列限制:
(a)不得再买进天然胶;
(b)除了处理缓冲储存的必要开支外,不得使本组织承担任何新的开支。
5.除非成员按照本条第6款选择领取天然胶,否则缓冲储存账户剩余的任何现款,应按本条第2款确定的各成员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分给各成员。
6.每一成员可选择领取它在缓冲储存账户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天然胶,代替其应得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但要按照理事会制订的程序办理。
7.理事会应制订适当的程序来调整和支付各成员在缓冲储存账户中所占的份额。调整时应考虑到:
(a)本条第2款(a)项规定的天然胶价格同按照缓冲储存处理程序售出的部分或全部缓冲储存的价格之间的任何差别;
(b)估计清理费用同实际清理费用之间的差别。
8.理事会应在缓冲储存账户最后的交易完成后30日内召开会议,以便在此后30日内完成各成员间的最后账目结算。
第九章 同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41条 同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1.本组织应充分利用商品共同基金的设施。
2.在执行商品共同基金第二账户供资的任何项目时,本组织作为指定的国际商品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财政义务,包括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所做担保引起的财政义务。本组织或为本组织成员的任何成员,均不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有关此类项目的借款或贷款引起的任何债务负责。
第十章 供应和市场准入以及其他措施
第42条 供应和市场准入
1.出口成员应尽最大可能设法执行能保证持续向消费者供应天然胶的政策和计划。
2.进口成员应尽最大可能设法执行能保证持续进入其天然胶市场的政策。
第43条 其他措施
1.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理事会应认明和建议各种适当的措施和方法,以便:
(a)扩大和改善生产、生产率和销售,促进生产成员天然胶经济的发展,从而增加生产成员的出口收入,同时使供应更为可靠。为了这个目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应进行经济和技术分析,以认明:
(1)对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都有利的天然胶研究与发展方案和项目,包括特定领域中的科学研究;
(2)提高天然胶工业的生产率的方案和项目;
(3)改善天然胶的供应和实现天然胶的质量规格和式样划一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