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限干预价格和下限干预价格应分别订为参考价格上下15%,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4.上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下限触发行动价格应分别订为参考价格上下20%,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5.按照本条第3和第4款计算的价格应以四舍五入方式折为最接近的单位分。
6.本协定生效时,下限和上限指示价格应分别先定为每公斤157和270马来西亚/新加坡分。
第30条 缓冲储存的经营
1.若在第29条规定的价格幅度或其后按照第31和第39条的规定修订的价格幅度内,第32条规定的市场指示价格:
(a)等于或高于上限触发行动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应出售天然胶以维持上限触发行动价格,直到市场指示价格跌至上限触发行动价格以下为止;
(b)高于上限干预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可出售天然胶以维持上限触发行动价格;
(c)等于上限干预价格、等于下限干预价格、或停留在这两个价格之间时,缓冲储存经理不得买进或卖出天然胶,但其根据第35条规定履行更换储存的职责时所进行的买卖不在此限;
(d)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可买进天然胶以维持下限触发行动价格;
(e)等于或低于下限触发行动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应买进天然胶以维护下限触发行动价格,直到市场指示价格升至下限触发行动价格以上为止。
2.当缓冲储存买进或卖出量达到40万吨水平时,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按下列哪一种价格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
(a)下限或上限触发行动价格,或
(b)下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下限指示价格之间、或上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上限指示价格之间的任何价格。
3.除非理事会根据本条第2款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缓冲储存经理应在市场指示价格处于比每公斤下限指示价格高2马来西亚/新加坡分的水平时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以利用应急缓冲储存维持下限指示价格,并在市场指示价格处于比每公斤上限指示价格低2马来西亚/新加坡分的水平时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以利用应急缓冲储存维持上限指示价格。
4.为了保证市场指示价格不低于下限指示价格或高于上限指示价格,应充分利用全部缓冲储存设施,包括经常缓冲储存和应急缓冲储存。
5.缓冲储存经理应在公认的商业市场按照时价进行买卖,所有交易应为现货橡胶,在有关市场第一个报价月结束后装运,不得晚于一个月,或在通常相当于消费市场此类装运月份的交货月份期间在消费市场交货。为了缓冲储存账户的有效经营,缓冲储存经理可购买期货合同,至多以两个月运期为限,严格且绝对的条件是到期须招揽投标。
6.为了便利缓冲储存的经营,理事会应在公认的橡胶市场和核定的仓库地点设立必要的缓冲储存经理办事处分处或类似机构。
7.缓冲储存经理应就缓冲储存的交易情况和缓冲储存账户的财政状况每月编写报告。每月终了后三十日各成员应收到该月的报告。
8.关于缓冲储存交易的资料应列明包括已进行的更换在内的一切缓冲储存经营的数量、价格、品种、等级和市场。关于缓冲储存账户的财政状况的资料也应列明存款的利率和条件、使用的货币以及与第21条第2款所提及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31条 价格幅度的审查和修订
A.参考价格
1.对参考价格进行的任何审查或修订,包括在发生本条第2款所述的缓冲储存变动净额之后进行的审查或修订,应以市场趋势为根据。紧接本协定生效后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之前及其后每隔12个月,缓冲储存经理应计算前六个月的平均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将这一数值与两个干预价格进行比较。这项计算工作的日期除第一次审查和在理事会届会前不久外,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确定。
(a)若六个月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等于上限干预价格、等于下限干预价格、或停留在这两个价格之间,参考价格无须修订。
(b)若六个月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参考价格应自动下调5%,并于次日生效。通常理事会将于当日开会,注意到这一下调情况。理事会可对参考价格进行审查,并可以特别表决决定一个较大的参考价格下调百分比。
(c)若六个月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高于上限干预价格,参考价格应自动上调5%,并于次日生效。通常理事会将于当日开会,注意到这一上调情况。理事会可对参考价格进行审查,并可以特别表决决定一个较大的参考价格上调百分比。
(d)不过,如果是在本协定生效后的理事会第一届常会,根据第31条第1款(b)或(c)项作出的任何自动调整应为4%。
(e)为了比较,参考价格和六个月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将计算到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2.自理事会前次常会以来,若缓冲储存变动净额超过10万吨,执行主任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来评估情况。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其中包括:
(a)暂停缓冲储存的经营;
(b)变更缓冲储存的购买率和出售率;
(c)修订参考价格。
3.自(a)前次根据《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第31条第3款修订价格,(b)前次根据本款修订价格,或(c)前次根据本条第2款修订价格以来,以最近发生者为准,若缓冲储存的购买或出售净额达30万吨,参考价格应分别自其当前水平上调或下调3%,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提高上调或下调的百分比。
4.虽有第29条第4款的规定,对参考价格作出的任何调整不应使触发行动价格突破指示价格。
5.虽有第31条第1款和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对参考价格作出的调整不应使干预价格突破按照第30条第3款应急缓冲储存开始运作的水平。
B.指示价格
6.理事会按本条本节规定进行审查时,得以特别表决修订上限指示价格和下限指示价格。
7.理事会应确保指示价格的任何修订符合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状况。关于这点,理事会应考虑到天然胶的价格趋势、消费量、供应量、生产成本、储存量、以及缓冲储存所持有的天然胶数量和缓冲储存账户的财政状况。
8.下限指示价格和上限指示价格应:
(a)在前一次根据《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第31条第7款(a)项审查后24个月予以审查,若本协定在1996年5月1日以后生效,则在本协定下的理事会第一届会议予以审查,并在其后每隔24个月审查一次;
(b)在特殊情况下,应理事会中持有200表决票以上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请求予以审查;
(c)如前一次修订参考价格后60日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或高于上限干预价格,当参考价格(一)自前一次修订下限指示价格或自《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生效以后曾经下调,或(二)自前一次修订上限指示价格或自《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生效以后曾经上调,而且调幅至少达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3%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5%,或至少达本条第1、第2和/或第3款所规定的这个数量时,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