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联盟秘书处由本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并在联盟秘书长指导下工作(见工作人员条例第二条),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见第二十二(n)条)。
2.秘书处具有下列职责:
(a)作为本联盟的常设总部;
(b)建立有关各国家议会团的记录,鼓励提出加入本联盟的申请;
(c)支持和促进各国家议会团的活动,并在技术上帮助协调这些活动;
(d)准备提请各国议会联盟各种会议审议的问题,并及时分发必要文件;
(e)安排执行理事会和大会的各项决定;
(f)编订工作计划草案和概算,交执行委员会审议(见财务条例第三条第2和3款和第7款);
(g)搜集和传播关于各国代议制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行使情况的资料;
(h)保持本联盟与其他国际机构的联系,并在一般情况下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
(i)保管各国议会联盟档案。
七、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
第二十六条
1.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是各国议会联盟的咨询机构。
2.秘书长协会的活动与各国议会联盟各部门研究代议制机构的活动应相辅相成。在制订项目和执行项目阶段,均应通过磋商和密切合作予以协调。
3.秘书长协会在行政上自主。但其预算应为本联盟预算的一部分,其所订立的规则应由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批准。
八、本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七条
1.对本章程的修正案至少应在大会会议召开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立即向各国家议会团转达所有此类修正案。对修正案的审议应自动列入大会议程。
2.对联盟章程修正案的再修正案至少应在大会会议召开前六个星期以书面形式提交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立即向各国家议会团转达所有再修正案。
3.在听取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的意见后,大会应通过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就上述提案作出决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章程
(1984年3月6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