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执行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委员任期应为四年。按轮换原则,每年至少应当有两名委员离任。任职期满的委员两年内不得连选连任,应由另一国家议会团的团员接任。
7.如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死亡、辞职或失去在本国议会的席位,该成员所属的国家议会团应另行指派一位人士接替,直至下届大会举行选举为止。此位人士应于其前任原定任期届满时卸任。
8.如执行委员会成员当选为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主席,理事会应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填补空额。出现这种情况时,这一议题应自动列入理事会和大会的议程。新当选成员的任期应为4年。
9.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兼任某一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1.执行委员会应为各国议会联盟的行政机关。
2.执行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a)在一国家议会团提出加入或重新加入各国议会联盟的申请时,审议是否符合章程第三条所载条件,并向本联盟理事会报告其结论(见第四条);
(b)如遇紧急情况,召集理事会会议(见第十八条第2款);
(c)确定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制订会议的临时议程;
(d)就理事会议程列入补充项目问题发表意见;
(e)向理事会提出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见财务条例第三条第6款);
(f)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报告向理事会届会通报执委会活动的情况;
(g)参照各国家议会团的提议,就大会的议程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h)监督秘书处的行政事务及其为执行大会和理事会决定而进行的活动,并为此目的,接受各项报告和必要资料;
(i)审查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确定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的任期;
(j)如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预算经费不足以应付本联盟计划和行政工作所需的开支,提请理事会批准追加经费;如遇紧急情况,执委会亦可批准追加经费,但应向理事会下届会议就此行动提出报告;
(k)指定一外聘审计员审核本联盟的帐目(见财务条例第十二条);
(l)确定本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和津贴标准(见工作人员条例第四节);
(m)通过执行委员会规则;
(n)履行理事会按照本联盟章程和规则赋予的各项职责。
六、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