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章程第四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接纳和重新接纳国家议会团,以及是否中止其成员资格;
(b)根据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审议是否确认有关国家议会团推荐的前议员为名誉团员;
(c)决定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日期(见第十条第2款及大会规则第四条);
(d)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核准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的议程(见大会规则第十条);
(e)提出各国议会联盟大会主席的人选;
(f)决定是否召开由本联盟召集的各国议会联盟的其他各种会议;确定会议的形式并就其结论发表意见;
(g)规定大会下属委员会的数目及其职权范围(见第十四条第1款);
(h)成立特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和工作组,协助理事会工作;
(i)拟订邀请作为观察员列席各国议会间会议的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以有关规则为准)的名单(见大会规则第二条;理事会规则第四条;各委员会规则第三条);
(j)每年通过各国议会联盟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确定会费比例(见财务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
(k)任命两位理事为审计员,并根据审计员的建议,每年核可前一财政年度的帐目;(见理事会规则第四十一条;财务条例第十二条;秘书处规则第十二条);
(l)授权接受捐赠和遗赠(见财务条例第七条);
(m)提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见理事会规则第三十七、三十八和三十九条);
(n)任命本联盟秘书长(见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1款和秘书处规则第三条);
(o)通过本理事会的规则并就修改章程的提案表示意见(见理事会规则第四十五条)。
五、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1.执行委员会应由来自不同国家议会团的十一名成员组成。
2.理事会主席应是执行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并担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其余十名委员应由大会从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委员在任职期间仍为理事会理事。
3.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m)款的规定,只有理事会提名的候选人才有资格经大会选入执行委员会。
4.如未召开大会,则由理事会选举执行委员会新委员。
5.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应考虑候选人及其国家议会团对各国议会联盟工作的贡献,同时要努力确保公平的地域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