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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联盟章程

  (c)议会团如由50%以上的下院议员所组成,且下院议员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者,该团应享有额外的一票表决权;下院议员人数如为一百人或一百人以上者,该团应享有额外的两票表决权。
  3.议会团可将其表决票数分开使用,以便表达其团员的不同观点,每一团员行使表决权的票数不得多于十票。
  第十七条 
  1.大会应采用唱名表决,但提交大会表决的决定若无人反对,不在此限。
  2.选举主席团成员时如有20名以上代表提出要求,则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

  第十八条 
  1.理事会一般应每年举行两届会议(见理事会规则第五条)。
  2.如主席或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四分之一的理事提出要求,主席应召集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1.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应由每一国家议会团的两名团员组成。理事会理事的任期应从一届大会开始到下一届大会为止。
  2.理事会的全体理事都必须是议会的现任议员。
  3.理事如死亡或辞职,或因故不能出席,其所代表的国家议会团应另行指派人员接替。
  第二十条 
  1.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应选举产生其主席,任期为三年(见理事会规则第六、七和八条)。
  2.主席任期届满三年内不得连选连任。下届主席应改由另一国家议会团的人士担任。
  3.主席的选举应在当年第二届大会期间进行;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召开大会,理事会则可进行选举。
  4.如主席辞职、失去其在议会的席位或死亡,应由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人士代行其职责,直至理事会选出新任主席。如理事会主席所属的国家议会团中止其在本联盟的成员资格,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1.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遵循章程规定的宗旨确定和指导本联盟的一切活动并监督其实施。
  2.理事会应通过其议程。临时议程应由执行委员会制订(见理事会规则第十二条)。理事均可对临时议程提出补充提案(见理事会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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