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会由各国家议会团指定为代表的议员组成。
2.国家议会团指定为大会代表的议员人数,如人口在一亿以下的国家,其议会团的代表不得超过八名;人口为一亿或一亿以上的国家,其议会团的代表不得超过十名。
第十二条
1.大会应由理事会主席主持开幕,理事会主席缺席时,按执行委员会规则第五条第2款指定的人士代其主持开幕。
2.大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点票员。
3.副主席人数应与出席大会的国家议会团数目相同。
第十三条 各国议会联盟大会讨论本联盟章程第一条规定属于本联盟职责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表达本组织意见的建议。
第十四条
1.大会由各委员会协助其工作,委员会的数目和职权范围由理事会确定(见第二十二条(g)款)。
2.各委员会通常应就各国议会联盟大会交与审议的问题拟出报告和决议草案。
3.各委员会也可在理事会指导下就理事会议程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1.大会议程应由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批准(见大会规则第十条)。
2.大会可在其议程中列入一个补充项目(见大会规则第十一条);在大会规则第十一条第2款(b)项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列入一个紧急补充项目。
第十六条
1.只有亲自出席的代表方有表决权。
2.每一国家议会团享有的表决票数,应按下述原则计算:
(a)每一议会团至少拥有八票;
(b)每一议会团按本国人口比例得拥有额外票数如下:
1百万—5百万人口 1票
5百万—1千万人口 2票
1千万—2千万人口 3票
2千万—3千万人口 4票
3千万—4千万人口 5票
4千万—5千万人口 6票
5千万—6千万人口 7票
6千万—8千万人口 8票
8千万—1亿人口 9票
1亿—1.5亿人口 10票
1.5亿—2亿人口 11票
2亿—3亿人口 12票
3亿以上人口 13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