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各国议会联盟章程

  第五条 
  1.每一国家议会团每年应按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核准的比例缴纳会费作为本联盟经费(见财务条例第五条)。
  2.如一国家议会团拖欠的会费等于或超过其前二年应缴会费全额,则该国家议会团在各国议会联盟大会期间不应享有表决权,但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如查明该国家议会团拖欠会费出于无法控制的原因,仍可允许该议会团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在审理此问题之前,宜取得有关议会团的书面解释。
  第六条 各国家议会团应订有其本身的规则。各议会团应为有效参加本联盟工作制定一切必要的行政和财务规定,并应与本联盟秘书处保持定期联系,每年于三月底以前向秘书处送交活动报告,包括议会团官员姓名和议会团团员名单或总人数。
  第七条 
  1.下列人士有资格为国家议会团团员:
  (a)本国国民议会议员;
  (b)曾经担任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理事并曾为本联盟作出卓越贡献的前议员,经本国议会团推荐,得到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确认的该议会团名誉团员。
  2.凡参加本国国家议会团的议员,即视为已表示赞成本联盟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宗旨。
  第八条 国家议会团有责任向本国议会,并酌情向本国政府报告各国议会联盟通过的决议,促进决议的执行,并尽可能经常而全面地,特别是通过年度报告,向本联盟秘书处报告已采取的步骤和已取得的成果(见大会规则第四十二条第2款)。

二、机构

  第九条 各国议会联盟设有以下机构: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

三、各国议会联盟大会

  第十条 
  1.各国议会联盟每年召开两届大会。
  2.每届会议的地点和日期由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确定(见大会规则第四条第2款)。
  3.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决定更改大会的地点和日期或决定不召开大会。理事会主席在紧急情况下可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作出上述决定。
  第十一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