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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联盟章程

各国议会联盟章程


  (1983年10月全文修订 各国议会联盟于1889年成立,并通过联盟章程。以后经过几次修订。本章程是1983年10月联盟大会修订文本。1984年4月2日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申请,通过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为成员。根据该联盟章程规定,加入书应附: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该联盟的决定。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该联盟代表团的人数、主席和副主席名单。③执行委员会成员名单。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该联盟章程(附后)。⑤我国人口数字。)

一、宗旨及组成

  第一条 各国议会联盟的宗旨为:促进所有参加国家议会团的各国议员之间进行个人接触,并联合他们共同行动,特别是通过支持联合国的目标,以保障和维持其各自国家充分参与稳固建立和发展代议制机构以及推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的工作。为此目的,各国议会联盟应就一切宜由议会采取行动解决的国际性问题发表意见,并就代议制机构的发展提出建议,以利增进代议制机构的效能和提高其声誉。
  第二条 各国议会联盟总部设在日内瓦。
  第三条 
  1.各国议会联盟由各国家议会团组成。
  2.国家议会团应由一主权国家中代表其居民并在该国领土内行使职权、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议会的议员组成。
  3.每一国家议会只应组成一个国家议会团。一议会本身可作为一个国家议会团。在联邦制国家中,只能由联邦议会组成国家议会团。
  4.各国家议会团均应坚持本联盟的宗旨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第四条 
  1.参加或重新参加本联盟的申请,由秘书长向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转达,接纳或重新接纳国家议会团为本联盟成员的决定由理事会作出。执行委员会应审议申请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就此提出报告;理事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事先提出的建议作出决定。
  2.如一国议会已停止行使其职能,或一国家议会团应与本联盟经常保持的行政和财务关系已停止,执行委员会应审议这一情况并向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表明意见。理事会即就是否中止该议会团在本联盟的成员资格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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