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设立管理委员会时,理事会应规定其职权范围,并授与管理委员会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成为有效的管理机构,同时又不损害第九条所规定的主任的职责。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确保工作方案的适当执行,并确保开支适当列入帐目。
4.管理委员会行使其职能时应对理事会负责,并应确保中心的活动按照本章程以及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进行。
5.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每年选举主席和两名副主席。
第九条 主任和工作人员
1.本中心主任应由理事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三年。主任可以任命连任,每次期限两年,但是第一任主任的任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包括本章程生效前担任中心主任的期间。
2.如果主任的职位出缺,管理委员会应任命一位合适人士作为临时代理主任,直至理事会任命一位新主任为止。
3.主任在行使其职能时,应对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负责。
4.主任应该:
(a)管理本中心及其各项方案,确保本中心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学术地位的机构;
(b)通过管理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查明可以进行研究的领域的报告及有关其发展的建议,并提出关于查明可进行训练、举办讨论会和讲习班的领域的报告和中心的概算和帐目,备供审查与核准;
(c)向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有关本中心及其方案的情况;
(d)任命本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
(e)考虑到本中心的目标及其学术性,安排与本中心所编材料的出版有关的一切事务;
(f)履行本章程或者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决定要求他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资源
1.本中心的财政资源应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a)本中心成员按照理事会随时所赞同的周期认捐指标比额表所缴纳的自愿捐款;
(b)非中心成员的政府提供的款项;
(c)国际和国家机构提供的款项;
(d)中心提供服务而得到的酬金;
(e)中心获得的其它款项和酬金。
2.中心还可接受非财政性的捐助。
3.理事会应在每届会议上审查管理委员会所报告的中心资源情况,并向本中心成员提出它认为恰当的建议,以确保中心及其方案始终能及时得到足够的资源,并确保在这些资源和方案之间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