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获得和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c)起诉。
2.本中心下设一个理事会,一个管理委员会以及拥有一名主任和工作人员。
3.本中心总部设在马来西亚吉隆坡。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
1.理事会由本中心全体成员组成。
2.本中心的主任兼任理事会秘书。
第六条 理事会:职能
理事会应:
(a)制订指导本中心各项活动的政策和方针;核定本中心各项方案的大纲和核定本中心每两年期的概算和帐目;
(b)根据第八条规定,设立本中心的管理委员会;
(c)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附属机构;
(d)根据第九条第1款规定,任命本中心的主任;
(e)接受和审议管理委员会和主任就其所被委托的职能提出的报告;
(f)行使其受权执行或根据本章程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和程序
1.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
2.理事会第一届常会,即成立大会,应在本章程生效后由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尽快召开。
3.当本中心过半数的成员要求理事会主席召开特别会议时,理事会即应举行特别会议。
4.本中心过半数的成员构成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5.本中心每一成员在理事会中有一个投票权。
6.理事会应致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决定。在不可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时,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则理事会应由出席和投票成员的过半数作出决定。
7.理事会在每届常会上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任期到理事会下一届常会时为止。主席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在其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
8.非本中心成员的政府代表、亚太经社会和其他适当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代表、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组织的代表及理事会感兴趣的领域的专家,均可应邀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
9.理事会应遵照本章程的规定通过它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
1.理事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即成立大会上,设立本中心的管理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a)本中心所在国的一名代表;(b)由理事会从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内选举出的代表,人数不超过十四名,均以个人身份参加;(c)由管理委员会从本区域内或者从区域外增选的人士,至多三名,他们也以个人身份参加;(d)本中心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