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和太平洋发展中心章程
(1982年4月1日亚太经社会通过 本章程于1983年7月1日生效)
第一条 中心的建立
兹建立亚洲和太平洋发展中心(下称“中心”)作为一个有关发展问题的政府间政策研究和训练机构,为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服务。
第二条 宗旨和职能
1.本中心的宗旨是协助其成员国政府,并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协助亚太经社会区域非本中心成员的各国政府,以及配合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政府和非政府研究和训练机构及其他公共教育机构,研究、制订、执行、管理和评价发展战略和政策。
2.为此目的,中心具有以下职能:
(a)在需要进行研究和最适宜进行区域性研究的领域自行进行研究;
(b)推动本区域各机构对当前面临的发展问题和困难进行研究;
(c)通过高级研究人员、官员和其他与发展事务有关的决策人员的会议,举办方案,交流本区域各国在发展方面的经验;
(d)便利和安排本区域国家中工作一级的训练,为此,利用国家、次区域和区域性研究和训练机构网,并于适当时在中心举办训练活动;
(e)通过出版物和高级别会议,负起发展资料交换所的作用;
(f)适当时与国家机构合作,向本区域各国提供咨询服务。
3.在行使以上职能时,本中心应审慎注意使研究和训练两方面的活动保持平衡。
4.应对有关妇女、青年、儿童和残废人等问题的方案领域给予组织方面的特殊确认、并应充分重视社会福利和发展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成员
1.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本章程亦沿用“亚太经社会”这个简称)的所有成员或准成员国家均有资格成为本中心的成员。上述任何一国在成为本章程的缔约国时即成为本中心的成员。
2.上述每一国家在成为本中心的成员时均认识到,保持本中心的财政生命力是其成员国的职责。各成员应该保证及时和充分地向本中心自愿提供资金。
第四条 地位、结构和总部
1.本中心具有法人地位,并根据本中心各成员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应有以下的权力:
(a)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