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事会由代表中互选一人当主席,一人当副主席,任期为二年。主席和副主席连选得连任。
4.理事会每年召开常会一次。常会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之后九个月以内在总公司召开,批准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和损益帐表,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和查帐员的报告。
5.每年召开理事会常会的通知用挂号航空邮件在会议前不少于六个星期发出。随同通知附发资产负债表,收入和损益帐表、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和查帐员的报告各一份。
6.除理事会每年常会以外,可由理事会主席,或在主席要求之下由副主席,或总经理召开特别会议。
7.理事会的特别会议也可由理事会1/3或以上的成员要求,由总经理召开。
8.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在会议日前不少于二个星期发给各成员,随送临时议事日程。
9.理事会议由主席主持,在他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或者在两者都缺席的情况下,由成员们互选一个代表主持。
10.任何理事会的法定人数是超过一半的代表出席。
11.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简单多数投票作出,但根据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须由2/3多数通过的案件除外。当主席的成员应有权投票。如果投票双方相等,还可由主席另投一票决定。
12.在本协定生效后六个星期内,由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召开理事会成立大会。
第六条 成员理事会的职责
1.理事会有以下职责:
(1)按照第十条到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和外部查帐员,决定他们服务的待遇和条件;
(2)确定公司基金的投资政策的指导原则;
(3)确定公司接受自留和转分分保业务的指导原则;
(4)经同总经理协商后,通过任用公司职员的规则和条件;
(5)为执行本协定认为合适的其他行动。
2.理事会可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执行其职责,但以下各点除外:
(1)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和外部的公司查帐人。
(2)批准资产负债表、收入和损益帐、管理委员会报告和查帐员报告。
(3)决定公司纯益的分配和法定准备金的设立和转出与转入。
(4)增减公司核定的股票资本额。
(5)终止公司的营业。
(6)向各成员国建议修改本协定或建议终止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