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会的会员国或准会员国中的所有发展中国家得成为本公司成员。
2.成员资格可以根据本协定的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取得。
第三条 资本股票
1.公司核定资本应为1,500万美元,分作15,000股,每股票面价值1,000美元。
2.公司股票由成员国的政府认购,但每个政府可以授权其一家国内机构认购所分配得的股金。
3.公司的每个成员应认购和付足500股,票面价值50万美元,其中一半可付当地货币。成员国政府的当地货币股金应是可兑换的货币,并在公司任何时候需要缴付时,可以按需要的外汇汇付。在目录上属于最不发达的国家中的成员,如果他们愿意,可以用当地货币来认购和付足全部50万美元的股金,以取得成员资格。
4.成员的理事会根据公司成员的增加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可以决定增加原定的股金。但这种决定需要出席成员2/3的多数票通过。成员国的理事会还决定以后继续认购的股票的发行价值,付款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5.股票不能作任何方式的抵押或借债之用,如有成员退出,它的股票只能转移给公司。这些股票的重新认购应根据本协定的第二十二条的专门规定办理。
6.每个成员国的责任只限于该成员国所持有的股票的金额。
第四条 总公司
1.公司的总公司设在泰国——曼谷(以后称东道国)。公司也可在其他国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设立办事处。
2.公司在东道国的领域内所享有的身份、特权、豁免和各种便利,应按公司同东道国政府之间订立而经理事会批准的“东道国协议”的规定办理。它应同本协定的附约规定相一致。在“东道国协议”商定以前,东道国政府对公司应按该附约规定办理。
第二部分 组织
第五条 成员的理事会
1.公司的全权授予成员组成的理事会(以后称理事会)。
2.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政府指定的代表一人组成(以后称代表)。代表任期直到被其政府解职,而以另一位代表替代他。每个成员在指定代表时,必须注意这个职位所需的对分保工作和财政经济事务的高度专长。理事会的每一成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每一成员可以用书面通知主席后授权任何其他成员代表其利益在任何会议或理事会议投票。只要一个成员被授权代表投票的其他成员国,不能超过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