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该修正案,在通知后满6个月时,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期限内有不少于1/3的本议定书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表示反对。
7.凡按上述第6款规定视为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应在其被接受后过3个月,对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但对在该日期前声明不予接受者除外。
第四条
1.本议定书对已签署或已加入第二条中所述公约的国家和被邀请出席1973年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的国家开放供签字,并自1974年1月15日起至1974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继续开放供签字。
2.除本条第4款的规定外,本议定书须经已签字的国家批准、接受或认可。
3.除第4款的规定外,本议定书应对未签字的国家开放供加入。
4.本议定书只可由业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第二条中所述公约的国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
第五条
1.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以相应的正式文件交存本组织秘书长。
2.在本议定书的一项修正案已对所有现有缔约国生效之后或者在为该项修正案对所有现有缔约国生效所需的一切措施均已完成之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应认为适用于按该修正案所修订的本议定书。
第六条
1.本议定书应在已有15个国家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文件之日后第90天生效,但本议定书不得在第二条中所述的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2.对于随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个国家,本议定书应在该国交存相应的文件后第90天对之生效。
第七条
1.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对之生效之日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本议定书须以相应的文件交存本组织秘书长。
3.退出本议定书,应在将退出文件交存本组织秘书长后经过1年或该文件中所指明的较长期限届满后生效。
4.本议定书的一缔约国退出第二条所述的公约,即应视为也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出,应在按照该公约第十二条第3款退出该公约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第八条
1.本组织可召开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
2.在有不少于1/3的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提出要求时,本组织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以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
第九条
1.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2.本组织秘书长应:
(1)将下列情况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①每一新的签字或文件的交存,以及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