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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的生效议定书

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的生效议定书
 (1971年12月20日大会第2847[26]号决议通过 本议定书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197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批准书。本议定书的附件略。)


  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鉴于联合国大会按照该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已于1971年12月20日第二八四七(二十六)号决议内通过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
  鉴于该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批准上述修正案的必要条件,依本议定书附件所载,已于1973年9月24日具备,该修正案已于该日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鉴于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修正条文如下:
  “第六十一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国组织之。
  “二、除第三款所规定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十八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九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二十七国。增选之理事二十七国中,九国任期一年,另九国任期二年,依大会所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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