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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本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范围由单独国际条约确定。
  第二十条 语言
  本组织的官方和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和生效
  本宪章有效期不确定。
  本宪章需经所有签署国批准,并自第四份批准书交至保存国之日起第30天生效。
  对签署本宪章并晚些批准的国家,本宪章自其将批准书交至保存国之日起生效。
  本宪章生效后,对任何国家开放加入。
  对申请加入国,本宪章自保存国收到其加入书之日起第30天生效。
  第二十二条 解决争议
  如在解释或适用本宪章时出现争议和分歧,成员国将通过磋商和协商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修正和补充
  经成员国相互协商,本宪章可以修正和补充,国家元首会议关于修正和补充的决定以作为本宪章不可分割部分的单独议定书方式固定下来,其生效程序与本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效程序相同。
  第二十四条 保留
  凡与本组织的宗旨、目的和任务相抵触或其效果足以阻碍本组织任何机关履行职能的保留不得容许。凡经至少三分之二本组织成员国反对者,应视为抵触性或阻碍性的保留,且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保存国
  本宪章的保存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六条 登记
  本宪章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本宪章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市签署,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宪章正本交由保存国保存,并由该国将核对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所有签署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江泽民(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阿斯卡尔·阿卡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弗拉基米尔·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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