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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根据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及国内法,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
  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在防止和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
  共同寻求21世纪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本组织成员国坚持以下原则: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
  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
  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
  和平解决成员国间分歧;
  本组织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
  认真履行在本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合作方向
  本组织框架内合作的基本方向是:
  维护地区和平,加强地区安全与信任;
  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上寻求共识;
  研究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
  就裁军和军控问题进行协调;
  支持和鼓励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
  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领域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完善成员国的过境潜力,发展能源体系;
  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包括利用地区水资源,实施共同保护自然的专门计划和方案;
  相互提供援助以预防自然和人为的紧急状态并消除其后果;
  为发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相互交换司法信息;
  扩大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领域的相互协作;
  本组织成员国可通过相互协商扩大合作领域。
  第四条 机构
  一、为落实本宪章宗旨和任务,组织框架内的机构包括:
  国家元首会议;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
  外交部长会议;
  各部门领导人会议;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地区反恐怖机构;
  秘书处。
  二、除地区反恐怖机构外,本组织各机构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由成员国元首会议批准的有关条例确定。
  三、成员国元首会议可通过决定成立本组织其他机构。以制定本宪章议定书的方式成立新机构。该议定书生效程序与本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效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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