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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392 b)中止会议;
  393 c)休会;
  394 d)推迟辩论正在讨论的问题;
  395 e)结束辩论正在讨论的问题;
  396 f)任何其他可能提出的程序动议或程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主席酌定审议这一类程序动议或程序问题的先后顺序。
  12.5 关于中止会议或休会的动议
  397 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代表团可以动议中止会议或休会,并说明动议的理由。如这项动议得到附议,则应允许2名持反对意见的发言人专就反对中止会议或休会问题发言;其后将这项动议提付表决。
  12.6 关于推迟辩论的动议
  398 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代表团可以动议将辩论推迟至一段确定的时间以后。如果这项动议提付讨论,则发言人以3名为限,即除动议提出者外,赞成动议者1名,反对者2名;其后方可将这项动议提付表决。
  12.7 关于结束辩论的动议
  399 代表团可以随时动议对正在讨论的问题结束辩论。在这种情况下,最多可以给2名反对这项动议的发言人以发言权,其后方可将这项动议提付表决。如果动议成功,会议主席应立即将讨论的问题提付表决。
  12.8 对发言的限制
  400 (1)全体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限定任何代表团对于某一问题的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
  401 (2)但是,对有关程序的问题,主席应将每次发言时间最多限制在5分钟以内。
  402 (3)如果发言人已超过准许发言的时间,主席应提请全体会议注意,并要求该发言人简短地结束发言。
  12.9 发言人名单的截止登记
  403 (1)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决定宣读业已登记的发言人名单,并应将表示希望发言的其他代表团的名称加在名单上。然后,在全体会议同意下,他可决定截止发言人名单的登记。但是,即使在发言人名单截止登记后,主席在认为合适时仍可破例允许对前面的任何发言作出答复。
  404 (2)在名单上的发言人发言完毕后,主席宣布该问题的讨论结束。
  12.10 权限问题
  405 任何可能产生的权限问题应在对正在讨论的问题的实质内容进行表决以前解决。
  12.11 动议的撤回和重新提出
  406 动议人可在动议提付表决前予以撤回。任何从辩论中撤回的动议,无论经过修正与否,均可由修正人或另一代表团重新提出或继续提出。 
  13.表决权 
  407 1.根据本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由电联会员正式授命参加大会工作的该会员的代表团享有1个表决权。
  408 2.电联会员的代表团按本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件行使表决权。
  409 3.如果会员未派遣主管部门的代表出席无线电通信全会、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或电信发展大会时,相关会员的经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的代表,无论其数目多少,均应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一个表决权,但必须符合公约第239款的规定。本公约第335至338款关于权力转让的规定应适用于上述大会。 
  14.表决 
  14.1 多数的定义
  410 (1)多数由半数以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团构成。
  411 (2)计算多数时不应将弃权的代表团考虑在内。
  412 (3)提案和修正案在出现平票时应视为被否决。
  413 (4)在本议事规则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团”系指投票赞成或反对某一提案的代表团。
  14.2 不参加表决
  414 在计算本公约第385款所规定的法定人数时,出席而不参加某一项表决或明确声明不愿意参加某一项表决的代表团不应视为缺席;在适用下述第416款规定时,也不应视为弃权。
  14.3 特别多数
  415 在接受电联新会员时,应适用组织法第2条所规定的多数。
  14.4 超过半数的弃权票
  416 如果弃权票数超过投票总数(赞成、反对、弃权)的一半时,正在讨论的问题应推迟到以后的会议上审议,届时不应将弃权票计算在内。
  14.5 表决程序
  417 (1)表决程序如下:
  418 a)除要求按b)项进行唱名表决或用c)项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外,通常采用举手表决。
  419 b)在下列情况下,按各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会员的法文名称的字母顺序进行唱名表决;
  420 1.如在表决开始前至少有2个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提出此种要求而又无人提出按c)项进行无记名投票时,或
  421 2.如按a)项的程序未显示出明确多数时;
  422 c)如在表决开始前有5个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提出要求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23 (2)主席应在表决开始前对任何关于采用什么表决方式的要求进行说明,然后正式宣布所采用的表决程序以及提付表决的问题。最后主席宣布表决开始;表决结束时,应宣布表决结果。
  424 (3)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秘书处应立即对投票采取保密措施。
  425 (4)如具备适当的系统并经大会作出决定,可以采用电子系统进行表决。
  14.6 表决开始后阻扰的禁止
  426 表决一经开始,除对正在进行的表决方式提出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团不得进行阻扰。程序问题不包括任何会改变正在进行的表决的提案或任何改变提付表决的问题的实质内容的提案。表决以主席宣布开始而开始,以主席宣布结果而结束。
  14.7 投票的理由
  427 主席应准许任何提出要求的代表团在表决结束后说明其投票的理由。
  14.8 提案的分成几部分表决
  428 (1)如提案人提出要求、或全体会议认为合适、或主席在提案人同意下提出建议时,可将一项提案分成若干部分分别提付表决,然后,再将该项提案已被通过的各部分作为整体提付表决。
  429 (2)如果一项提案的所有部分均被否决,整个提案应视为被否决。
  14.9 关于同一问题的若干提案的表决顺序
  430 (1)同一问题如有2项或2项以上的提案时,除非全体会议作出相反决定,应按其提出的顺序提付表决。
  431 (2)每次表决后,全体会议应决定下一项提案是否提付表决。
  14.10 修正案
  432 (1)仅为删除、增补或更改原提案的某一部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修改的提案应视为修正案。
  433 (2)一项提案的任何修正案,如被提出原提案的代表团接受时,应立即并入原提案。
  434 (3)全体会议认为与原提案相抵触的任何要求修改的提案不应视为修正案。
  14.11 修正案的表决
  435 (1)如果对其提案提出1项修正案,应首先表决修正案。
  436 (2)如果对某提案提出2项或2项以上修正案,应首先表决与原提案内容出入最大的修正案;如该项修正案未获多数票支持,其余的修正案也应按与原提案内容的出入大小依次提付表决,直至随后的一项修正案获得多数票支持为止;如所提出的各修正案经审议后均未获得多数票支持,则应将未修正的提案提付表决。
  437 (3)如某一提案的1项或几项修正案被通过,应将按此修正的提案提付表决。
  14.12 表决的重复
  438 (1)在大会或会议的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内,如果提案、提案的一部分或修正案已由一个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则不应在同一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内再次提付表决。不论采用何种表决程序,本款的规定应一律适用。
  439 (2)在全体会议上不应对提案、提案的一部分或修正案再次提付表决,除非:
  440 a)多数享有表决权的会员提出要求时,和
  441 b)至少在表决后1天提出再次表决的要求时。 
  15.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辩论规则和表决程序 
  442 1.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主席享有本议事规则第3节赋予大会主席的同样权力。
  443 2.本议事规则第12节关于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辩论的规定,除法定人数一项外,也适用于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讨论。
  444 3.本议事规则第14节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 
  16.保留 
  445 1.如某一代表团的意见没有得到其余代表团的赞同,该代表团按例应尽可能服从多数意见。
  446 2.但是,如果某一代表团觉得任何决定似乎会阻碍其政府同意受组织法、本公约或行政规则的修正案的约束,该代表团可以就该项决定提出最后或暂时的保留;这种保留可由某一代表团代表没有参加会议但按本公约第31条规定授权该代表团签署最后文件的某一会员提出。 
  17.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 
  447 1.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大会秘书处编写。秘书处应力求尽早将其分发给各代表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每次会议后的5个工作日。
  448 2.会议记录分发后,各代表团可将其认为理应更正之处以书面形式报送大会秘书处。这项工作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但是,不应因此妨碍各代表团在通过会议记录的会议上口头提出修正案。
  449 3.(1)会议记录按例只包括提案和结论以及作为结论的依据的、措词尽量简明的主要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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