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 7.一个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可以委托另一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在它不能出席的一次或几次会议上代其行使表决权。在上述情况下,该代表团应及时书面通知大会主席。
337 8.一个代表团不得行使1个以上的代理表决权。
338 9.不得接受以电报传递的证书和权力的转让。但是,在大会主席或秘书处要求对证书加以澄清时,可以接受以电报传递的答复。
339 10.有意向电信标准化大会、电信发展大会或无线电通信全会派遣代表团或代表的电联会员或获准的实体或组织,应通知相关部门的主任,并列出代表团成员或代表的名字和身份。
第Ⅲ章 议事规则
第32条 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规则
340 本议事规则适用时不得损害组织法第55条和本公约第42条中所载的关于修正的条款。
1.席位次序
341 在大会的各次会议上,各代表团按其所代表国家的法文名称的字母顺序就座。
2.大会的开幕
342 1.(1)在大会的开幕式以前,应举行一次代表团团长会议,以拟订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并对大会及其各委员会的组织、主席和副主席提出建议,同时应考虑轮换原则、按地域公平分配的精神、必备的能力和下述第346款的规定。
343 (2)代表团团长会议的主席按下述第344和345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344 2.(1)大会应由邀请国政府指定一人主持开幕。
345 (2)在无邀请国政府时,由最年长的代表团团长主持开幕。
346 3.(1)大会主席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通常由邀请国政府提名。
347 (2)在无邀请国政府时,应参照各代表团团长在上述第342款所述会议上的提议选出主席。
348 4.第一次全体会议还应:
349 a)选举若干大会副主席;
350 b)设立大会的各委员会,并选举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351 c)按照本公约第97款,指定大会秘书处;必要时秘书处可由邀请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人员补充。
3.大会主席的权力
352 1.除行使本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力外,大会主席宣布每次全体会议的开会和闭会、主持辩论、负责议事规则的实施、允许发言人发言、将问题提付表决、以及宣布所通过的决定。
353 2.主席对大会的一切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并负责维持全体会议的秩序。主席对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进行裁决,特别是有权提议推迟或结束某一问题的讨论,或者提议中止会议或休会。主席在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决定推迟全体会议的召开。
354 3.主席有责任保障每个代表团对所讨论的问题享有自由和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
355 4.主席负责使辩论不超出有关问题的范围,并可在发言人离题时打断其发言并要求将其发言限制在所讨论问题的范围以内。
4.各委员会的设立
356 1.全体会议可以设立若干委员会,以审议提交大会的各项问题。这些委员会可以另设分委员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均可设立工作组。
357 2.必要时应设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358 3.根据上述第356和357款规定,应设立以下各委员会:
4.1 指导委员会
359 a)指导委员会通常由大会或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大会或会议的主席任该委员会的主席。
360 b)指导委员会协调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的一切问题,并安排会议的顺序和次数。考虑到某些代表团人数有限,应尽量避免会议的重叠。
4.2 证书审查委员会
361 全权代表大会、无线电通信大会或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应指定证书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参加这些大会的代表团的证书,并在全体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
4.3 编辑委员会
362 a)各委员会应参照所发表的各种意见,尽可能以最后确定的形式编写文本,并将文本送交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负责完善文本的形式而不改变其意义,需要时应随附原先文本中未作更改的部分。
363 b)编辑委员会将编辑过的文本提交全体会议通过,或送回相关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
4.4 预算控制委员会
364 a)在每届大会开幕时,应由全体会议指定一个预算控制委员会,以确定为代表们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并审查和核准整个大会期间所需费用的账目。除自愿参加的代表团成员外,这个委员会应包括秘书长和相关局的主任的代表各1名,在有邀请国政府时,还应包括该政府的代表1名。
365 b)在经理事会核准的大会的预算经费用完以前,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协同大会秘书处向全体会议提出一份临时性的开支清单。全体会议应据此考虑按照当时的进度是否宜于在所核准的预算经费用完之日以后延长大会。
366 c)在每届大会结束时,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提出一项报告,尽可能精确地列明该大会总支出的估算数字以及为执行该大会作出的决定所需的费用估算。
367 d)这项报告经全体会议审批后,应连同全体会议的批语报送秘书长,以便提交理事会的下一届例会。
5.各委员会的组成
5.1 全权代表大会
368 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体会议指定的会员的代表和本公约第269款所述的观察员组成。
5.2 无线电通信大会和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369 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体会议指定的会员的代表和本公约第278、279和280款所述的观察员组成。
5.3 无线电通信全会、电信标准化大会和电信发展大会
370 除会员的代表和本公约第259至262款所述的观察员外,无线电通信全会和电信标准化大会及电信发展大会的委员会也可由本公约第237款所述的相关名册中所列的任何实体或组织的代表参加。
6.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371 每一委员会的主席应向本委员会提议其所设各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
7.会议的召集
372 全体会议及各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应在大会会址及时公布。
8.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
373 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由全体会议分发给按本议事规则第4节规定所设立的各相关委员会。但全体会议本身有权直接处理任何提案。
9.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
374 1.大会开幕后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应根据情况报送大会主席、相关委员会的主席或大会秘书处作为文件印发。
375 2.书面提案或修正案须经有关代表团的团长或其代表签字后方可提出。
376 3.大会主席或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可以随时提出可能加速辩论的提案。
377 4.每一提案或修正案应有措词精确的文本供审议。
378 5.(1)大会主席或相关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对于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应当逐一决定其应以口头形式提出或以上述第374款规定印发的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
379 (2)所有拟提付表决的主要提案的文本通常应以大会的工作语言及时印发,以便在讨论前进行研究。
380 (3)此外,大会主席在收到上述第374款所述的提案或修正案后应根据情况提交相关的委员会或全体会议。
381 6.任何经授权的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宣读或要求宣读其在大会期间提出的任何提案或修正案,并可以说明其提出提案的理由。
10.讨论或决定或表决任何提案或修正案的必需条件
382 1.任何提案和修正案,在提付审议时至少应由另一个代表团附议,否则不得予以讨论。
383 2.每一项经正式附议的提案和修正案均须提交讨论,然后对其作出决定,必要时进行表决。
11.遗漏的或延期审议的提案和修正案
384 在一项提案或修正案被遗漏或延期审议时,提出提案的代表团应负责使其在以后得到审议。
12.全体会议的辩论规则
12.1 法定人数
385 为使全体会议举行的表决有效,必须有半数以上受命出席大会并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与会或派代表与会。
12.2 辩论程序
386 (1)希望发言的人须先获得主席许可。发言人按例应首先宣布以何种身份发言。
387 (2)任何人在发言时需缓慢清晰,字句分明,并作必要的停顿,以使人人理解其意思。
12.3 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
388 (1)在辩论过程中,任何代表团可在其认为合适时提出程序动议或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照本议事规则对此作出裁决。任何代表团可以对主席的裁决提出申诉;但是除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团否决外,这项裁决仍应有效。
389 (2)提出程序动议的代表团在发言时不得讨论有关问题的实质内容。
12.4 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的顺序
390 本公约第388款所述的程序问题按以下顺序审议:
391 a)关于本议事规则(包括表决程序)的实施的任何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