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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280 d)代表按本公约第19条获准参加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并经相关会员正式授权的经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的观察员;
  281 e)选任官员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大会讨论其权限以内的问题时以顾问的资格与会);
  282 f)电联会员的观察员(参加该会员所属区域以外的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时不享有表决权)。
  第25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无线电通信全会、电信标准化大会和电信发展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283 1.全会或大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应按照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在与邀请国政府协商后予以确定。
  284 2.在全会或大会开幕日期一年前秘书长与有关局的主任协商后向下列单位发出邀请:
  285 a)电联每一会员的主管部门;
  286 b)按照本公约第19条获准参加相关部门活动的实体或组织;
  287 c)组织法第43条所述的区域性电信组织;
  288 d)操作卫星系统的政府间组织;
  289 e)涉及全会或大会感兴趣的问题的任何其他区域性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
  290 3.秘书长还应邀请下列组织或机构派遣观察员:
  291 a)联合国;
  292 b)联合国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293 4.答复必须最迟在全会或大会开幕日期一个月前寄达秘书长,并应尽可能包括代表团或代表的组成的详细情况。
  294 5.电联秘书长和选任官员应以顾问的资格参加全会或大会。
  295 6.下列人员应准许参加全会或大会:
  296 a)代表团;
  297 b)按照上述第287至289款和第291及292款邀请的组织和机构的观察员;
  298 c)上述第286款所述的实体或组织的代表。
  第26条 在电联会员要求下或在理事会提议下召开或取消世界性大会或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程序
  299 1.以下各条款规定了在全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召开第二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并确定其确切地点和会期,或者取消第二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或第二次无线电通信全会时所应适用的程序:
  300 2.(1)任何电联会员如希望召开第二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应将其希望通知秘书长,包括所提议的大会地点和会期。
  301 (2)秘书长在至少收到四分之一会员的同样要求后,应以最适当的电信手段立即通知全体会员,请其在6个星期内表明是否同意该提案。
  302 (3)如果按照本公约第47款确定的多数会员同意整个提案,即如果它们接受所提议的地点和会期,秘书长应以最适当的电信手段立即通知全体会员。
  303 (4)如果经接受的提案所提议的大会地点系在电联所在地以外时,秘书长应在征得有关政府同意后,为召开大会采取必要的步骤。
  304 (5)如果该项提案未经按本公约第47款确定的多数会员全部(会期和地点)接受时,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答复通知各电联会员,并要求它们在收到通知后6个星期内对于有争议的某一点或某几点作最后答复。
  305 (6)这种有争议之点经按本公约第47款确定的多数会员同意后,即应视为被通过。
  306 3.(1)任何电联会员如希望取消第二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或第二次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将其希望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在至少收到四分之一会员的同样要求后,应采用最适当的电信手段立即通知所有会员,要求它们在6个星期内表明是否同意提案。
  307 (2)如果按照本公约第47款确定的多数会员同意该提案,秘书长应以最适当的电信手段立即通知各会员,于是该大会或全会应被取消。
  308 4.如关于召开第二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或取消第二次无线电通信大会或第二次无线电通信全会的提案系由理事会提出时,上述第301至307款所述的程序也应适用,但第306款除外。
  309 5.任何电联会员如希望召开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应向全权代表大会提出提案;这种大会的日程、确切地点和会期应按照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27条 在电联会员要求下或在理事会提议下召开区域性大会的程序
  310 如属区域性大会,本公约第300至305款所述的程序适用于相关区域的会员。如果大会是在该区域的电联会员提议下召开的,秘书长仅需收到该区域四分之一会员的一致要求即可。如果召开这种大会的提案是由理事会提出的,本公约第301至305款所述的程序也应适用。
  第28条 关于无邀请国政府时召开大会的条款
  311 在无邀请国政府的情况下召开大会时,应适用本公约第23、24和25条的规定。秘书长应在征得瑞士联邦政府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步骤,在电联所在地召开并组织该大会。
  第29条 大会地点或会期的变更
  312 1.在电联会员要求或理事会提议变更大会的确切地点和(或)会期时,应比照适用本公约关于召开大会的第26和27条规定。但是,只有在按照本公约第47款确定的多数相关会员表示赞成时才能作这类变更。
  313 2.提议变更大会确切地点和会期的会员有责任获得必需数量的其他会员对自己提案的支持。
  314 3.发生问题时,秘书长应在本公约第301款所述的通知内说明变更地点或会期可能已经引起的财务后果,例如,在原来选定的地点筹备大会时业已支出一笔费用。
  第30条 向大会提出提案和报告的时限及条件
  315 1.本条的条款适用于全权代表大会、世界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和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316 2.在邀请发出后,秘书长应立即要求各会员至少在大会开幕4个月前向其寄送有关大会工作的提案。
  317 3.有些提案在通过后必然要对公约或行政规则的文字进行修改或修订,所有这类提案必须援引需要修改或修订部分的页边款号,并须每次尽可能简短地说明提出该提案的理由。
  318 4.秘书长应对从电联会员收到的每一提案进行注释,用电联为该会员确定的符号标明该提案的来源。如果提案由1个以上的会员联合提出,应在可行范围内用每一会员的符号对该提案进行注释。
  319 5.秘书长在收到提案后应随即按收到时的原样寄送所有会员。
  320 6.秘书长应将从各主管部门收到的提案进行汇总和整理,并在任何情况下应最迟在大会开幕2个月以前按收到时的提案原样寄送各会员。电联选任官员和职员以及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可以参加大会的观察员和代表没有提出提案的资格。
  321 7.秘书长还应将从会员、理事会和电联各部门收到的报告和大会的建议进行汇总,并应最迟在大会开幕4个月前随同秘书长的任何报告寄送各会员。
  322 8.秘书长应将在上述第316款规定的时限以后收到的提案按实际可能尽速寄送各会员。
  323 9.适用本条各项条款时不得损害组织法第55条和本公约第42条中所载的关于修正的条款。
  第31条 参加大会的证书
  324 1.电联会员向全权代表大会、无线电通信大会或世界国际电信大会派遣的代表团须按下述第325至331款规定正式授命。
  325 2.(1)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的证书授命。
  326 (2)出席上述第324款所述的其他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或负责该大会所涉问题的部长所签署的证书授命。
  327 (3)代表团可由有关国家派驻大会所在国政府的外交使团团长临时授命,但须由上述第325或326款所述当权者之一在最后文件签署以前予以确认。如大会在瑞士联邦举行时,代表团也可由有关国家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团团长临时授命。
  328 3.应予接受的证书须由上述第325至327款所述适宜的当权者之一签署,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29 --授予代表团全权;
  330 --授权代表团代表本国政府而不受任何限制;
  331 --授权代表团或其某些团员签署最后文件。
  332 4.(1)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合格的代表团,可根据组织法第169和210款的规定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并可签署最后文件。
  333 (2)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不合格的代表团,在这种情况得到改变以前不得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或签署最后文件。
  334 5.证书应尽早送存大会秘书处,并应委托本公约第361款所述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在全体会议作出决定之前,任何代表团均有权参加大会,并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
  335 6.电联会员按例应尽力派遣自己的代表团出席电联大会。但是,如某一会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时,可以授权另一会员的代表团代其行使表决权和签署权。这种权力的转让须由上述第325或326款所述的当权者之一签署的证书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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