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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222 e)向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报告;主任还应向理事会和各电联会员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为期两年的报告;
  223 f)为电信发展部门的需要编制费用预算估算,并转送秘书长供协调委员会审议并列入电联预算。
  224 3.主任应与电联其他选任官员联合工作,以保证加强电联在促进电信发展中的催化剂作用;并与相关局的主任一起为召开相关部门活动的情况通报会进行必要的安排。
  225 4.主任可应有关会员的要求,在其他局的主任和需要时在秘书长的协助下,研究其国内电信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如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考虑经济因素。
  226 5.主任应在理事会核准的预算范围内选用电信发展局的技术和行政人员。技术和行政人员由秘书长会商主任后任命。最后的任免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227 6.应成立电信发展顾问委员会,顾委会的成员由主任会商秘书长后予以指定。顾委会由在电信发展方面具有广泛兴趣和专长的公正人士组成。顾委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主席。顾委会就电联的电信发展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和战略向参加顾委会会议的电信发展部主任提供咨询意见,尤其应当建议措施,以便促进与对电信发展感兴趣的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

第8部分 三个部门的共同条款

  第19条 主管部门以外的实体和组织参加电联的活动
  228 1.秘书长和各局主任应鼓励下列实体和组织积极参加电联活动:
  229 a)相关会员所批准的经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金融或发展机构;
  230 b)相关会员所批准的与电信问题有关的其他实体;
  231 c)区域性及其他国际性的电信、标准化、金融或发展组织。
  232 2.各局主任应与获准参加电联一个或多个部门活动的实体和组织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
  233 3.上述第229款所列的某一实体按照组织法和本公约的有关条款,要求参加某一部门工作、经相关会员批准的任何申请须由该会员转送秘书长。
  234 4.由相关会员提交的上述第230款所述的某一实体的申请应按理事会制订的程序办理。理事会应审议这种申请是否符合上述程序。
  235 5.上述第231款所列的(本公约第260和261款所述以外的)任何实体或组织要求参加某一部门工作的任何申请应寄送秘书长并按照理事会制订的程序办理。
  236 6.本公约第260至262款所述的某一组织要求参加某一部门工作的任何申请应寄送秘书长,相关组织应列入下述第237所述的名册中。
  237 7.秘书长应汇编并保存本公约第229至231款和第260至262款所述的获准参加每个部门工作的所有实体和组织的名册,并将这些名册隔一段适当的时间印发给所有会员和有关局的主任,主任应通报对各实体和组织的申请所采取的行动。
  238 8.上述第237款所述的实体和组织也称为电联各部门的“成员”,其参加各部门的条件载明在本条、第23条及本公约其他相关条款内。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它们。
  239 9.经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可代表认可它的会员行事,但该会员须通知相关局的主任已授权该机构如此行事。
  240 10.获准参加某一部门工作的任何实体或组织有权通知秘书长声明退出该工作。如属需要,相关会员也可代其声明退出。退出应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届满1年时生效。
  241 11.秘书长应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从实体和组织名册中删去已不再获准参加某一部门工作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20条 研究组工作的开展
  242 1.无线电通信全会、世界标准化大会和世界发展大会通常为每一研究组任命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在任命主席和副主席时,应特别注意对能力的要求和按地域公平分配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参与的必要性。
  243 2.如属研究组工作量的需要,全会或大会应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增补副主席,通常总数不超过2名。
  244 3.如果在相关部门的全会或大会休会期间,某一研究组的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而研究组又只有1名副主席,则由该副主席接替主席的职位。如果某一研究组任命1名以上的副主席,则该研究组应在下次开会时从上述副主席中选举1名主席,并在必要时从研究组成员中选举1名副主席。如果副主席之一在该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大会应以同样方法选举1名副主席。
  245 4.研究组应尽可能使用现代化通信手段以通信方式开展其工作。
  246 5.每一部门的局主任根据相关大会或全会的决定,应在与秘书长协商和按组织法和公约的要求进行协调后拟订研究组会议的总计划。
  247 6.研究组可采取行动以争取各会员通过在大会休会期间完成的建议。使建议获得通过所采用的程序应是相关的全会或大会所通过的程序。如此通过的建议与大会通过的建议具有同等地位。
  248 7.如属必要,可以设立联合工作组,研究需若干研究组的专家一起参加研究的课题。
  249 8.相关局的主任应将研究组的最后报告寄送参加该部门的主管部门、组织和实体。这种报告应包括一份按照上述第247款通过的建议的一览表,并应尽早发出,无论如何最迟须在下次相关大会开会日期一个月前寄达。
  第21条 一个大会给另一个大会的建议
  250 1.任何大会可以向电联另一个大会提交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议。
  251 2.这种建议应及时寄送秘书长,以便按照本公约第320款的规定进行汇总、协调和通知。
  第22条 各部门之间和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252 1.各局的主任在按照组织法、公约和相关大会或全会的决定的要求进行适当协商和协调后,可同意组织召开两个或三个部门的研究组联合会议,以便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研究和编写建议草案。这种建议草案应提交相关部门的相关大会或全会。
  253 2.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他部门的局主任,或他们的代表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可以顾问的资格参加某一部门的大会或会议。如属必要,大会或会议可以邀请尚未考虑必须派代表与会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总秘书处的代表以顾问的资格参加。
  254 3.当某一部门被邀请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会议时,被邀请部门的主任有权为派遣代表以顾问的资格参加会议作出安排,但须参照本公约第107款的规定。

第Ⅱ章 关于大会的一般条款

  第23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全权代表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255 1.大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应按照本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与邀请国政府协商后予以确定。
  256 2.(1)邀请国政府应在大会开幕日期一年前向每一电联会员的政府发出邀请书。
  257 (2)邀请书可以直接寄发,也可以经由秘书长或另一国政府转寄。
  258 3.秘书长应邀请下列组织派遣观察员参加大会:
  259 a)联合国;
  260 b)组织法第43条所述的区域性电信组织;
  261 c)操作卫星系统的政府间组织;
  262 d)联合国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263 4.(1)会员的答复最迟应在距大会开幕日期一个月前寄达邀请国政府,并应尽可能包括代表团组成的详细情况。
  264 (2)会员的答复可以直接寄送邀请国政府,也可以经由秘书长或另一国政府转寄。
  265 (3)上述第259至262款所述的组织和机构的答复必须在大会开幕日期一个月前寄达秘书长。
  266 5.电联总秘书处和3个局应以顾问的资格派代表参加大会。
  267 6.下列人员准许参加全权代表大会:
  268 a)代表团;
  269 b)按照上述第259至262款邀请的组织和机构的观察员。
  第24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无线电通信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270 1.大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应按照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在与邀请国政府协商后予以确定。
  271 2.(1)本公约第256至265款的规定适用于无线电通信大会。
  272 (2)电联会员应将所收到的邀请书通知其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以便其参加无线电通信大会。
  273 3.(1)邀请国政府可在理事会的赞同或提议下,通知本公约第259至262款所述以外的有兴趣派遣观察员以顾问的资格参加大会的国际组织。
  274 (2)上述第273款所述的有兴趣的国际组织应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邀请国政府提出参加大会的申请书。
  275 (3)邀请国政府应将这类申请汇总,再由大会自行决定是否准许有关组织参加。
  276 4.下列人员准许参加无线电通信大会:
  277 a)代表团;
  278 b)本公约第259至262款所述的组织和机构的观察员;
  279 c)按照上述第273至275款准予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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