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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118 (2)这种议程的大致范围应在4年前预先制定,而最后的议程宜应由理事会在大会召开两年前按本公约第47款的规定征得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后制定。
  119 (3)这种议程应包括全权代表大会指定列入议程的任何问题。
  120 3.(1)这种议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
  121 a)至少有四分之一的电联会员分别向秘书长提出要求;秘书长应将该要求转请理事会核准;或
  122 b)理事会提议时。
  123 (2)按照本公约第47款的规定,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变更建议须征得电联多数会员同意后方为最后通过。
  124 4.大会还应:
  125 (1)审议和通过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上次大会以来该部门活动的报告;
  126 (2)向理事会建议需要列入未来大会议程的议题,并对至少4年一个周期的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这种议程和估算的所涉财务影响表示其意见;
  127 (3)需要时在其决定中包括对秘书长和电联各部门的指示或要求。
  128 5.无线电通信全会或相关研究组的主席和副主席可以参加同时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第8条 无线电通信全会
  129 1.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处理并在需要时颁发关于按照其程序通过的问题的建议或关于全权代表大会、任何其他大会、理事会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其提交的问题的建议。
  130 2.关于上述第129款,无线电通信全会应:
  131 (1)审议研究组按照本公约第157款编写的报告,并批准、修改或否决这些报告中所载的建议草案;
  132 (2)批准在审议现有问题和新问题后所产生的工作计划,确定各项研究的轻重缓急、所涉财务影响的估算和时间表,同时需注意使电联的资源需求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133 (3)根据上述第132款核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需要保留、终止或建立研究组,并给每个研究组分配拟研究的问题;
  134 (4)尽可能将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问题归并在一起,使它们参加这些研究;
  135 (5)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136 (6)向配合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报告可能列入未来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各项问题的进展情况。
  137 3.无线电通信全会应由会议举办国政府指定的人士主持;如果会议在电联所在地召开,则由全会自行选举的人士主持。主席由全会选举的副主席协助。
  第9条 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
  138 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仅限于区域性无线电通信的具体问题,包括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无线电通信局在相关区域活动的指示,只要这种指示不与其他区域的利益相抵触。这种大会仅讨论列入其议程的议题。上述第118至123款所载的规定适用于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但仅与相关区域的会员有关。
  第10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39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9名委员组成。
  140 2.除了组织法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还应审议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应一个或多个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提出的关于有害干扰的调查报告,并对此提出建议。
  141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有责任以顾问的资格参加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有责任以顾问资格参加全权代表大会。在这些情况下,具有这种责任的委员不得作为其国家代表团的成员参加这些大会。
  142 4.电联只负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履行其职责时的旅行、生活和保险费用。
  143 5.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如下:
  144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自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1年。此后,每年由副主席接任主席并另选一名新的副主席。在没有主席和副主席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当从委员中选举一名临时主席。
  145 (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每年最多召开4次会议,地点一般在电联所在地,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也可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履行其职责。
  146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力求取得一致的决定。如这一努力失败,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投票赞成,该项决定才能生效。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不允许代理投票。
  147 (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按照组织法、公约和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的内部安排。这种安排应作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程序规则的一部分予以公布。
  第11条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148 1.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由无线电通信全会建立。
  149 2.(1)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研究按照本公约第7条的规定提交的问题并编写建议草案。这种建议草案应提交给无线电通信全会通过;在全会休会期间,它们将按照全会通过的程序,以通信方式提交各主管部门批准。以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批准的建议具有同等地位。
  150 (2)根据下述第158款,上述问题的研究应集中于以下方面:
  151 a)地面和空间无线电通信的无线电频谱(及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使用;
  152 b)无线电系统的特性和性能;
  153 c)无线电台的操作;
  154 d)遇险和安全事宜的无线电通信问题。
  155 (3)这种研究一般不牵涉经济问题;但是如果牵涉技术方案的比较,则可以考虑经济因素。
  156 3.无线电通信研究组还应对世界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拟考虑的技术、操作和程序问题进行预备性研究,并按照无线电通信全会通过的这方面的工作计划或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对相关问题编写详细报告。
  157 4.每个研究组应为无线电通信全会编写一项说明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按照上述第149款所载的征询程序通过的建议和任何新的或修订后的建议草案,以供全会审议。
  158 5.考虑到组织法第79款,上述第151至154款和本公约关于电信标准化部门的第193款所列举的任务应由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标准化部门继续审议,以便就变更研究课题的分配达成一致。两个部门应密切合作并采用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议和达成一致的程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关问题应通过理事会提交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159 6.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在进行研究时,应适当注意研究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及国际的层面上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直接有关的问题并编写这方面的建议。在开展工作时应适当顾及各国的、区域的和其他国际组织与电信有关的工作,并与它们进行合作,同时注意有必要使电联在电信领域内保持卓越的地位。
  160 7.为便于检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应采取措施促进同与无线电有关的其他组织以及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无线电通信全会应为这些措施确定具体的职责、参加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第12条 无线电通信局
  161 1.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应组织和协调无线电通信部门的工作。无线电通信局的职责由无线电规则的条款中所规定的职责加以补充。
  162 2.具体地说,主任应:
  163 (1)在无线电通信大会方面:
  164 a)协调研究组和无线电通信局的筹备工作,将筹备工作的结果通报给各会员,收集它们的意见并向大会提交一份可以包括有关规则的建议的综合报告;
  165 b)有以顾问的资格当然参加无线电通信全会和无线电通信研究组讨论的权利。主任应按照本公约第94款会商总秘书处并在需要时会商电联其他部门,为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部门的会议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在进行筹备工作时应适当注意理事会的指示;
  166 c)在发展中国家筹备无线电通信大会时提供帮助。
  167 (2)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方面:
  168 a)编写程序规则草案并提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程序规则草案应特别包括实施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所需的计算方法和数据;
  169 b)给所有电联会员分发无管委的程序规则,并收集各主管部门的意见;
  170 c)处理在实施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区域性协议时从主管部门收到的情况,并在需要时以适当的形式编印、出版;
  171 d)实施无管委批准的程序规则,编印、出版根据这些规则产生的审议结果,将主管部门要求的通过使用程序规则仍不能解决的任何审议结果提交无管委复审;
  172 e)按照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记录和登记频率指配和(在需要时)相关的轨道特性,并不断更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检查该表中的登记项目以便在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下对不能反映实际频率使用情况的登记项目视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
  173 f)应一个或多个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害干扰的案例,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并编写一份包括给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议草案的报告,供无管委审议;
  174 g)担任无管委的执行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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