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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日内瓦 1992年12月22日)

第Ⅰ章 电联职能的行使

第1部分

  第1条 全权代表大会
  1 1.(1)全权代表大会按照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召开。
  2 (2)如属可行,全权代表大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由上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如上届大会未予确定,则由理事会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予以确定。
  3 2.(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或二者之一:
  4 a)在至少有1/4电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建议变更时;或者
  5 b)在理事会提议时。
  6 (2)任何这种变更均须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方能确定。
  第2条 选举及有关问题 
  理事会 
  7 1.除下文第10至12款所述的出缺情况外,选入理事会的电联会员应任职到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之日为止。它们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8 2.(1)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席位出缺时,缺额应由席位出缺会员所属区域的在上次选举时未当选的会员中得票最多的电联会员当然填补。
  9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按照上述第8款程序不能填补出缺的席位时,理事会主席应请该区域的其他会员在发出邀请后一个月内争取选任。在该日期终了时,理事会主席应请各电联会员选举一名新的理事。选举以通信方式通过秘密投票进行,要求上述同样的多数。新的理事应任职到下届相关的全权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10 3.理事席位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出缺:
  11 a)理事国成员在理事会连续两届例会上未派代表出席时;
  12 b)电联会员辞去其理事国资格时。 
  选任官员 
  13 1.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局主任应在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他们通常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并且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14 2.如果秘书长职位出缺,应由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职位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在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的情况下,副秘书长职位从其接替秘书长职位之日起视为出缺并应适用下文第15款的规定。
  15 3.如果在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副秘书长职位出缺,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接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16 4.如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位同时出缺,任职最久的主任在不超过90天的任期内履行秘书长的职责。理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如果出缺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的日期超过180天,还应任命一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的官员在其前任官员的剩余任期内任职。
  17 5.如果某一主任的职位发生意外出缺,秘书长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主任的职责履行到理事会在出缺情况发生后的下届例会上任命一名新的主任为止。如此任命的主任应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18 6.如果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位发生出缺后90天以内或在本条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召集理事会例会,则理事会应按照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安排填补本条相关条款中所述情况下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位的出缺。
  19 7.根据上文第14至18款任命的选任官员职位的任何任期均不影响竞选该职位或连选连任的资格。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20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在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他们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21 2.如果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委员会的某一委员辞职或不再能履行其职责时,秘书长应在会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后请有关区域的相关电联会员为下届理事会例会上选举一名替补委员提出候选人。然而,如果出缺发生在距下届理事会开会前90天以上或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前的理事会开会之后,相关会员应在90天之内尽早指定另一名本国国民替补,任职到理事会选举的新委员就职或下届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会的新委员们就职时为止。替补委员有资格在适宜时被理事会或全权代表大会选举为正式委员。
  22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如连续缺席委员会的会议,应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秘书长应在会商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电联会员后宣布委员会存在这一出缺并按照上述第21款处理。
  第3条 其他大会
  23 1.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通常应召开以下电联世界性大会:
  24 a)两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5 b)一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26 c)一次世界电信发展大会;
  27 d)配合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同时同地召开的两次无线电通信全会。
  28 2.在特殊情况下,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
  29 ——可以取消第二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及其配合召开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或者取消其中之一而召开另一个;
  30 ——可以增开一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31 3.这些行动的采取应由:
  32 a)全权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33 b)相关部门的上次世界性大会建议并经理事会核准;
  34 c)至少1/4的电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要求;或者
  35 d)理事会提议。
  36 4.(1)区域性大会的召开应由:
  37 a)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38 b)上次世界性或区域性大会建议并经理事会核准;
  39 c)有关区域内至少1/4电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要求;或者
  40 d)理事会提议。
  41 5.(1)世界性或区域性大会或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可以由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42 (2)如没有这种决定,则应由理事会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确定;世界性大会或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在征得属于相关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确定;这两种情况均应适用下文第47款的规定。
  43 6.(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大会或全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
  44 a)如属世界性大会或全会,在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如属区域性大会,在属于相关区域的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会员的要求须向秘书长个别提出,再由秘书长转交理事会核准;或者
  45 b)在理事会提议时。
  46 (2)对于在上文第44和45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变更,如属世界性大会或全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属区域性大会,须征得相关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然后方能最后予以通过。征询须按下文第47款的规定办理。
  47 7.电联会员如在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尚未答复本公约第42、46、118、123、138、302、304、305、307和312款所述的征询,则应视为不参加该征询,因而在计算多数时不予计及。如果答复数目未超过被征询会员的半数,则需再次征询;第二次征询的结果具有决定性,无论投票数目为多少。
  48 8.(1)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应根据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而召开。
  49 (2)关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召开、其议程的通过以及参加方式的规定在适宜时应同样适用于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第2部分

  第4条 理事会
  50 1.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43个电联会员组成。
  51 2.(1)理事会每年在电联会址举行一届例会。
  52 (2)在例会期间,理事会可破例决定增开一届会议。
  53 (3)在例会休会期间,主席可以根据多数理事国的要求或按本公约第18款中规定的条件提出倡议,召集理事会会议;这种会议通常在电联会址举行。
  54 3.理事会只在会议期间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商定某一具体问题以通信方式作出决定。
  55 4.每次例会开始时,理事会应考虑区域轮换的原则,从其理事国的代表中选举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他们将任职到下届例会开始时为止,不得连选连任。在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履行主席的职务。
  56 5.理事会理事国派往理事会工作的人员,应尽可能是在电信主管部门供职、或对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为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并在电信业务方面具有资格的官员。
  57 6.电联仅负担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以理事身分出席理事会例会时所花费的差旅费、生活津贴和保险费。
  58 7.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出席电联各部门的所有会议。
  59 8.秘书长担任理事会的秘书。
  60 9.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局主任可以当然地参加理事会的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理事会可以召开只限于其理事国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61 10.理事会为了与全权代表大会制订的指导原则保持一致,应每年审议秘书长就电联战略政策和规划的建议编制的报告并采取适宜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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