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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2.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结构一时的不坚固或不稳定对工人造成的危险。
  3.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撑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水上作业
  凡在水面以上或接近水面处作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a)防止工人坠入水中;
  (b)营救有溺水危险的工人;
  (c)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运载手段。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
  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
  (a)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
  (b)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照明
  在工人可能需要通过的建筑工地的每一工作场所以及任何其他地点均应提供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必要时包括手提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电
  1.一切电器设备与装置均应由主管人员建造、安装与维修,其使用应毫无危险。
  2.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工地地下、地面或地面以上一切通电的电缆或电器的位置,并防止其对工人造成任何危险。
  3.在建筑工地铺设和维修电缆和电器应遵守全国通用的规则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炸药
  炸药的贮存、搬运、装卸和使用必须:
  (a)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
  (b)由主管人员进行,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人和其他人员免受危害。
  第二十八条 健康危害
  1.在工人可能接触化学、物理或生物危害至可能危及其健康的程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防止此类接触。
  2.上述第1款提及的预防措施应包括:
  (a)如属可能,以无害或危害较小的物质取代有害物质;或
  (b)对机械、设备装置或操作采取技术措施;或
  (c)在无法遵照上述(a)项和(b)项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3.在要求工人进入空气中可能存在有毒或有害物质,或含氧不足,或含有易燃气体的任何地方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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