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一、各方根据本公约及其所承担的其它国际义务,以及考虑到各自国内法,在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方面进行合作。
二、各方应将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视为可相互引渡的犯罪行为。
三、在实施本公约时,对涉及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的事项,各方根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并考虑到各方国内法开展合作。
第三条 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适当时制定国内立法,以使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仅由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人种、民族、宗教及其它相似性质的原因而被开脱罪责,并使其受到与其性质相符的处罚。
第四条
一、一方在通知保存国完成为使本公约生效所必须的国内程序后六十天内,应将其负责执行本公约的中央主管机关名单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交保存国,保存国应周知其它各方。
二、各方中央主管机关就执行本公约规定的有关事项直接相互联系和协作。
三、如任何一方对其中央主管机关名单作出变更,应通知保存国,由保存国周知其它各方。
第五条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就打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事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协调立场,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 各方中央主管机关根据本公约进行下列合作并相互提供协助:
(一)交流信息;
(二)执行关于进行快速侦查行动的请求;
(三)制定并采取协商一致的措施,以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并相互通报实施上述行动的结果;
(四)采取措施预防、查明和惩治在本国领土上针对其它各方实施的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
(五)采取措施预防、查明和阻止向任何人员和组织提供用于实施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资金、武器、弹药和其它协助;
(六)采取措施预防、查明、阻止、禁止并取缔训练从事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人员的活动;
(七)交换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的材料;
(八)就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交流经验;
(九)通过各种形式,培训、再培训各自专家并提高其专业素质;
(十)经各方相互协商,就其它合作形式达成协议,包括必要时,在惩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及消除其后果方面提供实际帮助。如就此达成协议,缔结相应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