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议保管人必需在审议有关修改建议的会议开幕前120天收到修正案,管理理事会方可审议这些修改建议。
第十八条 退出和解散
1.自成为本协议缔约方之日起3年之后,任何成员在任何时候,均可通知协议保管人退出组织。退出将于协议保管人收到这样的通知后的12个月后或者是在通知中表明的在此之后的任何一个日期生效,条件是成员对组织的任何义务依然有效并且可以实施。
2.通过成员的3/4多数同意,管理理事会即可决定解散本组织。本组织的任何不动产的处理需事先经管理理事会的同意。土地、房屋和固定装置处理之,任何还未用掉的援款余额退回各自援助方后,以及所有的义务履行之后剩下的财产根据成员们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的解散前1年的会费的比例在解散时的成员政府中分配。
第十九条 争端的解释和解决
1.任何一方可将通过谈判、调解和其他类似的方法无法解决的任何有关本协议的解释和实施的争端提交管理理事会征求意见。如还无法解决,则应将争端诉诸由3个仲裁人组成的仲裁法庭。争端各方各自指定1名仲裁人,这两名仲裁人相互同意后指定第3名仲裁人。第3名仲裁人任法庭庭长。如果有一方在第1名仲裁人指定后2个月内还未指定仲裁人,或者第2名仲裁人指定后2个月内还未指定法庭庭长,管理理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两个月内指定仲裁人和法庭庭长。
2.仲裁法庭的诉讼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章进行。
3.通过成员的2/3多数的同意,可暂时取消不遵守按照本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判的成员在组织内的权利和特权。
第二十条 保管人
粮农组织总干事是本协议的保管人,他应:
a)把核实无误的协议副本分发给应邀参加全权代表会议的政府和其他有此要求的政府。
b)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在本协议生效时,安排该协议在联合国秘书处的登记注册。
c)向被邀请参加全权会议的政府和其他参加组织的政府通知下列事项:
Ⅰ)按照第16条本协议的签字和批准书及加入书的提交情况;
Ⅱ)按照第十六条第4款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Ⅲ)按照第6条政府要求加入本组织的申请和批准情况;
Ⅳ)按照十七条修改本协议的建议和修正案通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