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财政
1.本组织的财政来源为:
a)成员对本组织的预算摊款;
b)收费服务的收入;
c)捐款(如果接受这样的捐款是同本组织的目的相一致的话);
d)其他管理理事会批准并且同本组织的目的相一致的款项;
2.成员应该用自由兑换货币向本组织的正常预算交纳年度会费。
3.成员如果拖欠交纳对本组织的会费而且拖欠的金额等于或者超过其前两历年度的会费额时,则在管理理事会没有投票权。但是,管理理事会如果肯定成员是因为超出其控制的原因而没有交纳会费的话,则可以允许这样的成员投票。
4.除非本组织成员一致同意其他方式、否则,每个成员的对管理理事会、对其他成员、以及对管理理事会的失职行为和它的职权有关的财政义务应该限于向组织交纳会费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地位和实现组织的目标和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法律能力。
2.本组织应享受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职能时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此外,成员的代表、组织的协调员和工作人员应享受他们独立地履行他们在组织的职能所必需的,各国通常提供给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权。
3.每个成员都应该按联合国大会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协议,向组织成员代表、组织的协调员和工作人员提供上述经必要修改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4.向成员代表、本组织的协调员和工作人员提供特权和豁免权,不是为了他们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履行与组织有关的职责。因此,如果成员认为使用豁免权将妨碍法律程序、并且取消豁免权也不影响提供豁免权的目的的话,成员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取消其代表的豁免权。如果成员不取消代表的豁免权,该成员应作最大的努力来公平地解决问题。同样如果协调员认为使用豁免权将妨碍法律程序并且取消豁免权也不会影响提供豁免权的目的的话,协调员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取消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如果协调员不取消该工作人员的豁免权,他应作最大努力来公平地解决问题。只有管理理事会才能取消协调员的豁免权。
5.本组织应同东道国政府签署一项总部协定,并可以同本组织的办事处所在国签署协定。协定应说明组织享受哪些特权、豁免权和便利条件,以使组织能够实现其目标,履行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