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批准确定工作人员总的任职要求和条件的工作人员规则;
k)批准根据第十五条签订的合作协议;
l)从事本协议所授权它的,以及完成本组织已获得批准活动所涉及的其它所有活动。
第十条 观察员
按照第八条第二款通过的议事规则,可以邀请能够对本组织的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非正式成员政府、组织和单位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管理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
1.管理理事会将成立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本组织的每一个成员指定1名代表组成。
2.组成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指定代表应该是在水产养殖方面拥有专长的人。
3.技术咨询委员会至少1年开1次会并应管理理事会的要求随时开会。
4.在年会上,委员会将任命1名委员任主席,主席将召集下一届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年会。
5.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就本组织活动的所有技术问题向管理理事会提供咨询。
6.每次开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均应通过一份报告,并呈送管理理事会。
7.应邀请粮农组织出席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还应视情况邀请资助政府、其他组织以及单位的代表出席这些会议。
第十二条 协调员和工作人员
1.组织将有一个由管理理事会任命的协调员。
2.协调员是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他在管理理事会的指导下根据其政策和决定指导本组织的工作。
3.协调员应向管理理事会每届年会提交:
a)本组织的工作报告和审计账目;
b)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
4.协调员应:
a)准备和组织管理理事会会议和本组的所有其他会议并提供秘书处;
b)确保本组织成员间的协调;
c)根据已获批准的工作计划、组织大会、讨论会、地区性培训计划和其他会议;
d)提供同地区性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合行动项目的建议;
e)负责本组织的管理工作;
f)保证研究成果、培训教材、情报册子和其他所需材料的出版工作;
g)对与本组织的目标一致的其他事务采取行动;
h)从事管理理事会所确定的任何其他事务。
5.工作人员和顾问由协调员根据管理理事会的政策、总标准和纲领以及工作人员规则来任命。协调员将按要求颁布工作人员条例以贯彻上述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