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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

  d)促进妇女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
  第四条 作用
  为了实现其目标,本组织将
  a)对选择出来的水产养殖体系进行单学科和学科间的研究,以便采纳和改良技术,以及发展新技术;
  b)对国家水产养殖的计划、科研、教学、推广和发展所需要的骨干进行培训和进修提高;
  c)建立地区性的情报体系,以便为发展计划、科研和培训提供合适的情报;
  d)协助成员加强他们的、同地区中心相联系的国家中心;
  e)协助成员的国家中心在国家级水平上因地制宜地试验和采纳现有技术,并对技术人员、推广人员和渔民进行培训;
  f)向成员转让合适的水产养殖技术和在地区中心发展起来的技术;
  g)在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网络内促进国家专家、技术和情报方面的交流;
  h)发展促进妇女从事各级水产养殖活动的规划;
  i)协助成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规划;
  j)从事管理理事会有可能通过的有关本组织目的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所在地
  1.组织的所在地由管理理事会决定,但需经有关成员同意;
  2.东道国政府将免费或按名义上的租率提供在组织所在地开展高效率工作所必需的便利和设施;
  3.如有必要,管理理事会可以经有关成员的同意建立辅助办公室。这样做时,应考虑能否利用现有中心的设施。
  第六条 成员
  1.本组织的成员应是本协议的缔约方。
  2.本组织创始成员为应邀参加通过本协议的全权代表会议,并已批准或加入本协议的亚太地区的政府。本协议附录列出了受邀政府的名单。
  3.本组织管理理事会可以通过不少于2/3成员的多数,准许任何一个上述第二款未提及而申请加入本组织的政府按照第十六条第三款,加入于加入时已生效的协议。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成员有下列权利:
  a)出席管理理事会会议和本组织可能召集的其他适当会议;
  b)如果提出要求,在合理限制下免费得到本组织内部拥有的有关他们所关心的内容的情报,包括获得技术协助的准则以及就他们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的合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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