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
(1988年1月8日订于曼谷 本协定于1990年1月1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1月8日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1990年1月11日对我生效)
缔约方:
认识到渔业作为亚太地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至关重要性,
承认水产养殖在振兴和更好地利用渔业资源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承认在本地区建立和保持一个水产养殖中心网能够为水产养殖的发展作出相当大的贡献,
认为这样一个网络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性合作紧密与否,
认为这一领域的合作最好通过建立一个政府间组织来进行。该组织与可能提供财政与技术协助的其他政府、组织以及团体进行协作来开展其活动。
已经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建立
缔约方特此建立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这一组织。其目的与作用如下所述。
第二条 定义
对于本协议:
“水产养殖”指水生生物的养殖。
“资助政府”指为本组织的活动提供大量捐助贡献。并且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签署了协议的非成员政府。
“成员”指本协议缔约方的政府。
“国家中心”指一个成员所指定的负责同NACA联系的水产养殖单位。
“组织”指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
“地区中心”指由成员选择的率先分担NACA的地区性活动和责任的亚太地区的一个水产养殖单位。
第三条 目标
1.本组织的目的是协助成员致力于主要为了下列目标而发展水产养殖:
a)增加产量;
b)改善农村的收入和就业状况;
c)发展农业多种经营;以及
d)增加外汇收入和积累。
2.为促使上述目的的实现,本组织将
a)使业已扩大的水产养殖中心网的建立得到巩固,以便分担本地区水产养殖发展所必需的科研、培训和情报交流方面的责任;
b)通过技术人才、技术知识和情报方面的交流来加强国家中心和地区中心间的组织和个人的联系;
c)通过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TCDC)来促进本地区的水产养殖发展中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