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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14)然后向东,沿着赤道直到与西经115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5)然后向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南纬60度的平行线的交点;
  (16)然后向西,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东经115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7)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澳大利亚领海外限的最南面交点;
  (18)然后基本向北和向东沿着澳大利亚领海外限直到与东经136度45分的子午线的交点;
  (19)然后向东北,沿着测地线直到南纬10度50分与东经139度12分的位置;
  (20)然后向东北,沿着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海上边界直到接上这两个国家之间的陆地边界;
  (21)然后基本向北,延着这一陆地边界直到接上巴布亚新几内亚北部海岸线上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之间的海上边界;
  (22)然后基本向北,延着这一边界直到起始点;
  B、A段所述地区以西、南纬60度以北的所有澳大利亚岛屿领海外限内的地区,如果保存国收到澳大利亚政府的书面通知,表明这些地区已属于目标和宗旨与本条约实质上一致的另一条约,这些地区应停止作为南太平洋无核区的一部分。

附件二:        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



  1.关于在缔约国领土内、在其管辖下或在其控制下任何地方进行的所有和平核活动使用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材料,根据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议定和缔结的一项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对每个缔约国实施第八条所涉及的保障措施。
  2.第1段所涉及的协议应是,或在其范围和效能方面应相当于一项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第INFCIRC/153(修正)号文件转载的材料为基础的《不扩散条约》要求的协议。每个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该协议的生效不迟于本条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起18个月。
  3.为本条约的目的,第一段所涉及的保障措施的目的应是核查核材料不得从和平核活动转用于核爆炸装置。
  4.应任何其他缔约国要求,每个缔约国同意向该缔约国和主任转发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它在有关缔约国领土范围内进行视察活动的最新报告的全面结论副本,供所有缔约国参考,并立即将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后来对这些结论进行调查的结果通知主任,供所有缔约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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