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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对本条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五条 生效
  1.本条约自交存第8个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2.对于在交存第8个批准书之后批准本条约的签署国,本条约自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交存人职能
  交存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登记本条约和其议定书,并应向南太平洋论坛所有成员和有资格成为本条约及其议定书当事国的所有国家转送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经认证的副本,通知它们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签署和批准。
  下列签署人经政府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代表澳大利亚政府:R.J.L.霍克
  代表库克群岛政府:T.R.A.H.戴维斯
  代表斐济政府:K.K.T.马拉
  代表基里巴斯政府:I.塔巴伊
  代表新西兰政府:D.朗伊
  代表纽埃政府:R.R.雷克斯
  代表图瓦卢政府:T.普阿普阿
  代表西萨摩亚政府:托菲劳·埃蒂
  1985年8月8日订于拉罗通加,原文仅有英文文本。

附件一:       南太平洋无核区



  A.本地区的界线——
  (1)从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海上边界与赤道的交点开始;
  (2)然后向北,沿着这条海上边界直到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外限的交点;
  (3)然后基本向东北、东和东南,沿着这一外限直到与赤道的交点;
  (4)然后向东,沿着赤道直到与东经163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5)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北纬30度的平行线的交点;
  (6)然后向东,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东经171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7)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北纬四度的平行线的交点;
  (8)然后向东,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东经180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9)然后向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赤道的交点;
  (10)然后向东,沿着赤道直到与西经165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1)然后向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北纬5度30分的平行线的交点;
  (12)然后向东,沿着这条平行线直到与西经154度的子午线的交点;
  (13)然后向南,沿着这条子午线直到与赤道的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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