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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d)附件四规定的申诉程序。
  第九条 报告和情况交换
  1.每个缔约国应尽快向南太平洋经济合作局主任(主任)汇报在其管辖范围内影响该条约实施的任何重大事件。主任应立即向所有缔约国散发这些报告。
  2.各缔约国应相互了解因本条约规定引起或与条约有关的事项。它们可以通过向主任转送的方式交换资料,主任应把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3.主任每年应向南太平洋论坛报告本条约的现状和因本条约规定引起或与条约有关的事项,包括根据本条约第一条1、2段所写的报告和函件以及根据第八条(2)(d)和第十条以及附件二(4)引起的事项。
  第十条 协商和审查
  在不损害各缔约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协商的前提下,应任何缔约国的要求,主任应召开一次根据附件三建立的协商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就涉及本条约的任何问题或审查其执行情况进行协商和合作。
  第十一条 修正案
  协商委员会最迟应在协商委员会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3个月前审议任何缔约国提出的和主任向所有缔约国散发的对本条约各项条款的修正案。协商委员会协商一致同意的任何提案都应传送给主任,再由主任散发以征得所有缔约国的同意。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缔约国表示接受的通知30天后生效。
  第十二条 签署和批准
  1.本条约应开放供南太平洋论坛的任何成员签署。
  2.本条约应经过批准。批准书应交给主任保存,因而主任被任命为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人。
  3.如果其领土在南太平洋无核区以外的南太平洋论坛成员成为本条约的一方,附件一应予修正,以便至少将该缔约国的领土包括在南太平洋无核区的范围。根据本段增加的任何地区的划分应经南太平洋论坛批准。
  第十三条 退约
  1.本条约具有永久性质,将无限期有效。但若任一缔约国违反本条约中对于实现本条约目标具有关键意义的规定或违反条约的精神,其他任一缔约国均有权退出条约。
  2.退约应提前12个月通知主任方始生效,主任应将这一通知转达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十四条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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