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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决心尽其所能,确保该地区富饶美丽的土地和海洋始终作为该地区人民和后代的遗产,永远归所有人和平地享有;
  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于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世界安全的重要性;
  特别注意到《不扩散条约》第七条承认任何国家集团为保证其各自领土彻底消除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注意到《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所载关于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埋设和安置核武器的禁止条款适用于南太平洋;
  还注意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件》所载关于在大气层或包括领海或公海的水下试验核武器的禁止条款适用于南太平洋;
  决心使本地区免受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
  遵循南太平洋论坛在图瓦卢举行的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应尽早在该地区根据该会议公报提出的原则建立一个无核区;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术语的用法
  为该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目的:
  (a)“南太平洋无核区”指附件一描述并按所附地图说明的地区;
  (b)“领土”指内海、领海和群岛海域、海床及其底土、领土及其上空;
  (c)“核爆炸装置”指任何核武器或其他能够释放核能的爆炸装置,不论其使用目的如何,该术语包括未组装和部分组装的武器或装置,但并不包括与此类武器或装置分开也不是它的不可分割部分的运输或运载工具;
  (d)“安放”指在地面或内陆水域埋设、安置、运输、储存、储藏、安装和部署。
  第二条 条约的适用范围
  1.除有其他具体规定以外,该条约及其议定书适用于南太平洋无核区以内的领土。
  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在海洋自由方面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第三条 放弃核爆炸装置
  每个缔约国承诺:
  (a)不通过任何方式在南太平洋无核区内外的任何地方生产或以其他办法获取、拥有或控制任何核爆炸装置;
  (b)不寻求或接受任何援助以生产或获取任何核爆炸装置;
  (c)不采取任何行动协助或鼓励任何国家生产或获取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四条 和平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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