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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

  5.本中心应利用其专利权和其他权利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财政收益或其他收益,为和平目的促进主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生物技术的发展、生产和广泛应用。
  第十五条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本中心在开展活动和实现其目标时,经理事会批准可以酌情谋求与非本章程当事国的其他国家、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国家科学研究所和学会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修正
  1.任何成员均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正。主任应将提议的修正案迅速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须在这一通知发出90天后方可加以审议。
  2.修正案须经以全体成员的2/3多数核准。修正案应对已交存批准书的成员生效。
  第十七条 退出
  任何成员在其会籍满5年之后的任何时候可退出本中心,但须提前1年书面通知保存人。
  第十八条 清理帐目
  如本中心终止业务,除非成员国在终止业务时商定其他办法,否则应由本中心总部所在国负责清理帐目。除非成员国另有决定,任何盈余应在终止业务时仍为本中心成员的国家间按它们加入本中心之日起所付全部款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应由现有成员按与其会费相同的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解决争端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对本章程的解释或运用发生任何争端,而未能通过有关各方谈判或必要时通过理事会的斡旋解决,应在理事会声明理事会的斡旋未能解决该争端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争端各方的要求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的任何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签字、批准、接受和加入
  1.本章程在1983年9月12日至13日于马德里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其后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字,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章程生效之日为止。
  2.本章程须经签字国批准或接受。有关文件应交存保存人。
  3.本章程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效之后,尚未签署本章程的国家,在其申请获得理事会批准后,可向保存人交存加入书而加入本章程。
  4.必须谋求通过其立法当局核准本章程的国家,在获得有关核准前可暂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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