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应与东道国政府缔结一项总部协定。该协定条款须经理事会核准。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本中心具有法人资格。本中心应充分享有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包括下列方面的权利:
(a)与各国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b)订立合同;
(c)获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
(d)开始法律诉讼。
2.本中心及其财产与资产,无论位于何处,应享有各种形式法律程序的豁免,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本中心已明示放弃其豁免权,但有一项谅解,即豁免权的放弃不得推及任何执行措施。
3.本中心所有房屋不可侵犯。本中心的财产和资产,无论位于何处,不得凭借行政、司法或立法行动对其进行搜查、征用、没收、剥夺或其他形式的干预。
4.本中心及其财产、资产、收入和交易,应予免除包括关税在内的一切税收,本中心进出口的公务用品,应予免除对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本中心还应予免除与支付、预扣或托收任何税款有关的义务。
5.各成员国代表应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6.本中心官员应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7.本中心专家应享有上文第6款为本中心官员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8.所有参加本中心总部或成员国领土内他处举办的培训或人员交流计划的人员,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有权入境居留或出境以便接受培训或进行人员交流。应给予这些人员旅行快捷的便利,需要签证时,应立即免费予以签证。
9.本中心应随时与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有关当局合作,以便于进行适当的司法裁决、确保遵守国家法律、防止发生任何滥用本条所述各种特权、豁免和便利的情况。
第十四条 出版物和知识产权
1.本中心可出版其研究活动的所有成果,只要不违反理事会核准的本中心有关知识产权的总政策。
2.与本中心创作或发展的任何著作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题目、版权和专利权均应归本中心所有。
3.本中心的政策是,为通过本中心项目发展的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成果取得专利或专利权利益。
4.本中心研究工作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应给予成员国,并根据可适用的国际公约给予非本中心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理事会在拟订管理知识产权的规则时,不得制定不利于任何成员国或任何一些成员国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