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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

  4.经理事会核准,本中心应缔结有关与附属中心和附属网建立联系的协定。这些协定可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5.本中心可根据理事会经与有关成员国达成协议所核准的办法资助附属中心和附属网。
  第十条 财务事项
  1.本中心经费来源一般包括:
  (a)创建本中心的初始捐款;
  (b)各成员国年度会费,以可兑换货币缴纳为宜;
  (c)各成员国、非成员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机构和私人的普通和特别自愿捐款,包括赠款、遗赠、补助金和信托基金,但均须经理事会核准;
  (d)任何其他来源,但须经理事会核准。
  2.由于财政方面考虑的原因,联合国有关决议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可根据理事会拟将制定的较为有利的标准成为本中心的成员。
  3.东道国应首先作出捐助,向本中心提供必要的基础结构(土地、建筑物、家具、设备等)并为本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的最初几年的业务费用作出捐助。
  4.主任应编制下一财政期的工作方案草案,连同相应的经费概算,通过委员会提交理事会。
  5.本中心财政期为日历年。
  第十一条 会费分摊和审计
  1.在头5年里,本中心经常预算应根据各成员在此期间每年认捐的数额编制头5年过去后,可考虑能否由理事会每年根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办法分摊下一年的年度会费,筹备委员会应考虑每个成员按联合国最新分摊比额表对联合国经常预算缴纳的会费。
  2.12月31日以后加入本中心的国家可以考虑能否对其成为成员的那一年的基本建设开支和经常业务费用提供特别捐款。
  3.除非理事会以所有成员的多数另作决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所作的捐款可用于减少其他成员的会费。
  4.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查本中心帐目。审计员应通过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帐报告。
  5.主任应向审计员提供他们执行其职责可能需要的资料和帮助。
  6.必须谋求通过其立法当局核准本章程以加入本中心并因此签署了尚待核准的本章程的国家,不应如本条第2款所预见的那样承诺缴纳特别捐款以加入本中心。
  第十二条 总部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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