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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

  6.(a)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一届常会。
  (b)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常会应在本中心所在地举行。
  7.各附属中心主任和每一附属网的1名代表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审议。
  8.高级科学工作人员若获得邀请,可出席委员会的常会。
  第八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由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
  2.主任应由理事会经与委员会磋商后从成员国的候选人中任命,任期5年。主任可再获任命连任5年,期满不得续任。主任应当是在本中心科技领域中享有尽可能高的地位和名望的人。对候选人在管理科学中心和一批不同学科的科学家方面的经验,也应给予适当考虑。
  3.工作人员包括1名副主任、各部部长和本中心可能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行政和文书工作人员,包括劳力工人。
  4.主任为本中心科学和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他应以这种身份出席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一切会议。主任有指导本中心工作的全面责任和权利,但须遵守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指示并接受其监督。他应履行这些机构委托给他的其他职责。主任应负责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及其职责的履行。主任应与本中心高级科学家建立一套评价科学成果和当前的科学工作规划的咨询办法。
  5.主任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中心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并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只向本组织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行动。各成员承诺尊重主任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纯属国际性质,决不谋求在他们履行责任时对他们施加影响。
  6.工作人员应由主任按照理事会核准的条例予以任命。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应尽可能与联合国共同制度的条件相一致。雇用科技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时,应以确保最高标准的效率、才能和品德为首要考虑。
  第九条 附属中心和附属网
  1.本中心应根据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g)项和第三条(g)项的规定发展和促进建立附属中心和附属网系统以实现本中心的目标。
  2.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授予研究中心以附属中心地位的标准并决定附属中心与本中心机构间正式关系的范围。
  3.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授予在加强本中心活动方面具有特殊潜力的成员国的一批批国家、区域和国际实验室以附属网地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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