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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

  (e)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订立管理专利权、许可证、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本中心研究工作成果的转让的规则;
  (f)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任何其他适宜行动,使本中心能推行其目标和执行其职能。
  3.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届常会。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常会应在本中心所在地举行。
  4.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5.理事会成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6.理事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各项决定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为宜,否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出,但有关主任的任命、工作方案和预算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2/3多数作出。
  7.应理事会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的审议。为此,理事会应编制一份与本中心工作有关并对本中心工作表示有兴趣的组织的名单。
  8.理事会可设立有效履行其职能可能需要的常设或特设附属机构,这些机构应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科学顾问委员会
  1.委员会至多由10名本中心实质性领域里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组成。东道国的1名科学家应为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选出。对于在均衡的地理基础上选举成员的重要性,应给予适当的注意。主任为委员会秘书。
  2.除初次选举外,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能再获任命连任3年。在安排委员任期时应作到,一次选举的成员人数不超过1/3。
  3.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1名主席。
  4.委员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审查本中心工作方案草案和预算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b)审查经核准的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适当的报告;
  (c)精心设计本中心方案和规划的中期和远期前景,包括新的专科研究领域,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d)协助主任处理包括与附属中心和附属网合作在内的一切同本中心活动有关的实质性科技事项;
  (e)核准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安全条例;
  (f)就任命高级工作人员(各部部长和部长以上人员)向主任提供咨询意见。
  5.委员会可设立成员国科学家特设工作组编写专科科学报告,以便利委员会执行向理事会提出适宜措施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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