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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

  (c)应要求向成员国提供咨询服务,以发展它们的国家技术力量;
  (d)通过安排科学家和技术专家访问本中心的方案和通过建立联系和其他方面活动的方案,促进各成员国科技界相互起推动作用;
  (e)举行专家会议以加强本中心的活动;
  (f)适当发展国家和国际机构网以便于进行联合研究方案、培训、试验与分享研究成果、办试验工厂、交换资料和材料等活动;
  (g)立即查明和促使已初步形成网络的高水平研究中心成为附属中心、促使现有的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积极开展活动的或与该领域有关的实验室(包括与第十五条所提组织有关的实验室)网成为附属网,促进建立高水平的新研究中心;
  (h)执行生物信息学方案以支持特别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与发展和应用工作;
  (i)收集和传播与本中心和附属中心的活动领域有关的资料;
  (j)与工业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条 成员
  1.凡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成为本章程当事国的国家,均可成为本中心的成员。
  2.本中心的创始成员国应当是在本章程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效前签署本章程的所有成员国。
  第五条 机构
  1.本中心的机构为:
  (a)理事会,
  (b)科学顾问委员会,
  (c)秘书处。
  2.理事会可根据第六条规定设立其他附属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由本中心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工发组织行政首长或其代表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无表决权。各成员国在任命其代表时应适当考虑到他们的行政能力和从事科学工作的资历。
  2.理事会除执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确定指导本中心活动的总政策和原则;
  (b)接纳新成员加入本中心;
  (c)在考虑科学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后核准工作方案和预算、制定本中心的财务条例和决定任何其他财务事项,特别是为本中心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调集资源;
  (d)作为最高优先事项,逐一授予各成员国符合公认的高水平科学标准的研究中心以附属中心(国家、分区域、区域或国际)的地位、授予国家、区域和国际实验室以附属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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