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
(1983年9月13日订于马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于1983年9月13日签署;1986年11月6日交存加入书)
序言
本章程的当事国
确认有必要发展和和平利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以造福人类。
强调应当利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潜力促进解决发展的紧迫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紧迫问题,
认识到需要在这个领域,尤其是这个领域里的研究、发展和培训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强调加强发展中国家这个领域的科技力量的紧迫性,
确认国际中心在将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应用于发展方面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念及1982年12月13日至17日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举行的高级会议建议尽快建立高水平的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
确认工发组织秘书处为促进和筹备建立这样一个中心所采取的主动行动,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心的建立和所在地
1.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下称“本中心”)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建立起来了,其中包括一个中心和附属的国家、分区域和区域中心网。
2.本中心所在地是……。
第二条 目标
本中心的目标是:
(a)特别为发展中国家促进发展和和平利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
(b)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它们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的科技力量;
(c)促进和协助在区域一级和国家一级开展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方面的活动;
(d)发展和推广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应用以解决发展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
(e)作为成员国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交流资料、经验和专门知识的论坛;
(f)利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的科技力量;
(g)作为附属的(国家、分区域和区域)研究与发展中心网的中心。
第三条 职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中心应当一般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行动,特别应当:
(a)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开展包括试验工厂在内的研究与发展活动;
(b)在本中心培训和安排在其他地方培训科技人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人员;